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通知》规定,对我市销售应税服务的增值税起征点规定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纳税人根据经营需要可以免费从国税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新版发票。自2013年1月1日起,北京市已取消税务发票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中间环节收取或变相收取出租车专用发票工本费。
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期间,新旧价格并行,已调整计价器并更换价标的出租汽车按新价格标准执行,未调整计价器或未更换价标的按现行价格标准执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调整和价标更换工作。
在搬迁开始年度至搬迁完成年度(以下简称搬迁期间),企业应于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收入与支出情况报告表》(以下简称《收入支出情况表》,详见附件2)。
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转让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以发展改革部门立项批复时间作为划分时点,即本公告施行前已经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立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仍向企业核算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单独进行核算,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计入当期损益和形成无形资产的研发费用。未单独核算研发费用、未单独设置辅助核算账目归集研发费用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土地登记申请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复印件。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不需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成立市出租汽车运营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市交通、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市政市容、质监、税务、工商、城管执法、法制、工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解决出租汽车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区县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海关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纳税人既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有机肥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销售有机肥产品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继续按照规定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和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核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情况。通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交易权属信息查询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及其他尽责调查,查询借款申请人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为首套自住住房。
已办理备案登记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备案登记时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的相关证明材料失效或发生变化的,应持有效和变化后的证明材料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重新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登记的不得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附件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同时废止。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办理预售许可和现房销售备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预计增值率实行2%至8%的幅度预征率。容积率小于1.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低按照销售收入的5%预征土地增值税。
对已供应的土地,督促尽快开工建设,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公示、处置力度,密切跟踪土地供应后开发建设进度,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
为严格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17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代征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填写《手续费支付信息表》(见附件1),加盖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公章后送交主管税务所审核。填写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税务所当场指导其正确填写。
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和《说明表》后,应及时填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在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报送区县级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停止使用后,将统一启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领取单》,并按照税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归档。
2012年度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无论以前年度是否进行过备案,此次年度申报前应按照5号公告的要求附送资料,重新向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年度申报前应按照5号公告的要求附送资料。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及取消有关企业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的通知 京商务交字[2013]37号 2013-02-26
纳入本次检查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检查工作,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文件,制定自查方案,组织人员深入开展自查。对不配合开展检查的,认定小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有疑点的完税凭证,房管部门应及时与地税部门沟通,地税部门对完税凭证的真伪进行查验。对涉嫌犯罪的,地税部门会同房管部门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未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对该房产停止办理涉税和房屋登记手续。
2012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主管税务机关在对规定情形资产损失后续审核中发现企业单位申报不真实、不准确的,应对参与鉴证的中介机构进行登记,并将有关情况在当年9月底前上报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及时通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因重大暴雪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地区,纳税确有困难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报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征100%个人所得税。
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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