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科技与金融对接机制显著优化。信用激励、风险补偿、投保贷联动、政银企多方合作、市场选择聚焦重点和分阶段连续支持的创新服务机制进一步健全,形成政府资金和社会资金、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有机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本公告所称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等八种优惠方式。其中,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速折旧、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所得额均属于税基减免的范畴;其他则属于税额减免的范畴。
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审批。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和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开两种),规格为210mm×139.7mm,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适用于税务机关为符合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和其他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为符合委托代开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代开发票。
最近我部在前三次清理的基础上,又对1988年12月以前发布的尚未宣布作废的财政规章和1989、1990年两年新发布的财政规章进行了认真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为了做好2012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2012年用人单位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和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九批)、北京市201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五批)和北京市2011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自我市试点正式启动之日起,我市非试点纳税人也需要填报新的申报表(试点启动之前,我市非试点纳税人仍填报现行申报表)。非试点纳税人是指不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业务,仅从事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现有增值税纳税人。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以及缴纳技术维护费的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按照《通知》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落实〈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财会[2011]20号),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改善小企业税收和融资环境,促进北京市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10]388号)和《关于规范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81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北京市2008、2009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八批)以及北京市2010年度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名单(第四批)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通知),加强安置残疾人就业纳税人增值税、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2004年1月1日后由扣缴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其扣缴单位在各区县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在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明细申报或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且扣缴申报总额与缴款入库信息核对正确。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以下简称65号文件)的规定,做好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企业所得税涉税鉴证报告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工作流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针对纳税人涉及企业所得税税款缴纳事项出具的书面报告。
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机构选择“汇总纳税--总机构”,其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选择“汇总纳税--分支机构”。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和“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用品企业”两个项目为事先备案减免税项目,“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四个项目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减免税项目。有关备案程序、报送资料等管理规定,依照《工作规程》执行。
经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现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1]2325号)的第六条和附件5《软件检测机构名单》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226号,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公司合并分立登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现将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在京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车船税税源登记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征[2007]3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附件1、附件3中有关车辆登记、变更的内容同时废止。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补交免征的发票工本费。
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2月25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保险机构代收代缴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288号)同时废止。
企业发生属于《公告》规定适用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扣除情况表》(附件1),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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