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核算上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1]68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实际,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重新修订了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本市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对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教育附加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对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财力,审核、确定区(县)教委申请项目。区(县)财政局、教委共同商定项目的排序后,申报项目纳入基础教育项目库,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有关项目申报情况报送市教委。
对于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需携带车辆登记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地税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后,再办理交强险业务。
下列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限和格式,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有关要求,我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对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地方教育附加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对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将热力产品销售给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按供暖期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热力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向居民和非居民供暖划分收入证明单》(一式四份,见附件2,以下简称《证明单》)确定向居民供热的采暖费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地方教育附加由我市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对铁道系统、人民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随营业税集中汇缴的地方教育附加以及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委托我市国税机关负责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在京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京二级分支机构所属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软件检测机构的认可和管理,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经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须将机构基本信息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如基本信息发生变更,须进行更新备案。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17个文件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中关于“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程序规定一)和“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申请使用计算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程序规定五)的规定同时废止。
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按本通知标准确定的所在区域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在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中,对于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对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以下简称“申报价格”)符合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的,按照申报价格征收税款;对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计税价格征收税款,有正当理由的,按申报价格征收税款。
家政服务企业与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续签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以及新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持上述第3、4、5、6、7项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适用于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即注册在示范区内、实行查账征收、经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符合财税字[1997]97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并申请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由总店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及《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见附件)。
按照《征管法》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在我区实际经营期不满180天的,其应提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实际经营期超过180天的,应按规定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符合财税[2010]84号文件和2010年第25号公告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发展家政服务业(“家七条”)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23号)精神,鼓励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现将《北京市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的通知》(京地税个[2008]80号)同时废止。
个人承包建筑安装工程所得实行定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征收率下调40%,即单包工程(只包工不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3%计征,双包工程(包工包料)按工程决算金额的0.6%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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