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改委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标准的函的通知》(京地税票[2006]413号)同时废止。
在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的,以登记的地址为准;未办理工商登记,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登记的,以登记的地址为准;其他情况以税务登记证中登记的地址为准。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11]3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销售的新增停车收费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等事宜函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发票专用章中央刊18位税务登记号,但在刻制发票专用章时应据实刻制税务登记号,应与税务登记证副本的税号位数保持一致。
市局在去年下发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的通知(京国税发[2010]234号)中第三条:含税所得额的计算,也要相应进行调整。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物流企业的定义;具有运输、仓储等外包的经营业务;2010年营业税及附加实际缴纳额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无不良纳税记录。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的责任,积极采取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上述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上年度免税情况备案,提交《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年度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政策申请表》、《减免税备案表》及《减免税申请资料清单》。经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办理上年度已缴纳税款退税手续。
为更好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简称《公告》),结合北京市公安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有关规定及近期部分区、县局、分局的反馈意见,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自2011年2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使用财务专用章不再有效。对于此前未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尽快按照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2010年第17号,以下简称《通告》)的要求刻制并使用发票专用章。
按照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管理,保障和促进企业正常经营。对因生产经营需要依法申请办理跨区县迁移的企业,工商、税务机关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10]19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明确如下: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对股权转让、限售股转让、二手房转让、拍卖等所得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加强了征管力度。
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定额标准上浮20%,为每人每年4800元。
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送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其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附件8),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现将我市调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本市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清理,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14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监督和管理,解决在日常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印章刻制完成后,申请刻制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印鉴留存卡上加盖印鉴,由印章刻制企业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存档,印鉴留存卡原件由申请刻制印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
各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与同级国税部门召开联席会议,交换审核纳税人申请资料,对同一纳税人国、地拟认定信用等级不一致的,应按照“从低原则”确定拟评定名单,报送市局。
凡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应在办理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以在办理交强险之前到地税机关设置的个人机动车车船税征收窗口申报缴纳税款。
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享受契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缴纳契税时,应向地税征收机关申报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见附件)。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应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管理,对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应要求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用票单位在使用企业冠名发票时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持书面报告及有问题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通知发票承印厂,由发票承印厂检查原因,并予以解决。
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是指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法转入新单位且账户信息清晰的,由原单位持职工相关材料到分中心、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中介、公正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中介机构出具报告必须是当年有关部门公布有签证资质名单上的税务师事务所);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须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并按第七条要求向北京市民政局报送相关资料(一式四份)。在各区(县)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须向本区(县)民政局报送相关材料(一式四份),经其区(县)民政局统一汇总后报送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现将《依纳税人申请办理部分涉税事项规定》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承诺>的通知》(京地税纳[2003]499号)同时废止。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