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意见》(工商办字〔2009〕200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行政相对人办理涉税业务提供资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使用《税务事项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补正资料。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等有关纳税评估工作的规定,结合北京地税纳税评估工作实际,现就纳税评估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筑企业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由其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以下简称外地总机构直管项目部)应纳入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管理范围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具体规定如下:
在原件和所粘贴的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纸张骑缝处由原件提供人加盖骑缝公章或押印;原件与税务稽查调查取证专用纸张大小一致或超出的,应将原件向内折叠,并在骑缝处由原件提供人加盖骑缝公章或押印。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 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为了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局重点税源企业的所得税管理,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情况,明确管理所工作职责,细化管理要求,针对管理所制定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管理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的规定,现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的审查建议,由市局、区县局、分局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受理,由起草部门会同法制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反馈纳税服务管理部门,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及时将审查结果反馈税务行政相对人。
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地[2008]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的规定,积极开展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
对于因房屋买卖双方解除购房合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涉及房屋交易的各项税费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的规定,先受理纳税人契税退税申请后,再受理其他税费的退税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0号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市局重新修订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是指本市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出具的纳税人在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征免税情况的法律文书,仅供纳税人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时使用。
为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规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将于2010年8月1日起,实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负责清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要求,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直属税务分局在操作企业纳税人系统信息迁移前,必须确认所有税务事宜已办结;当期申报应缴税款上解入库(退库)销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调库、退库已处理完毕;内部协查信息已清理完毕;未办结的事项已在系统中做出回退处理。
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建立货物和劳务税主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文件规定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相应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市维护建设税退库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后,打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并返还纳税人一份。企业备案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本规程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各局要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在受理纳税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申报时,对提供《首次购房承诺书》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纳税人购房记录,判定纳税人是否首次购房,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办法的贯彻落实,做到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统一标准、统一规程、统一文书;做好服务,积极主动对纳税人开展广泛宣传辅导,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上报时间,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54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
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向市商务委报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北京海关等审核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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