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要求,市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直属税务分局在操作企业纳税人系统信息迁移前,必须确认所有税务事宜已办结;当期申报应缴税款上解入库(退库)销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调库、退库已处理完毕;内部协查信息已清理完毕;未办结的事项已在系统中做出回退处理。
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建立货物和劳务税主管部门与稽查部门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按照文件规定对违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相应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市维护建设税退库管理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3〕68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后,打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并返还纳税人一份。企业备案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本规程所称服务贸易,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交易行为。
各局要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在受理纳税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契税申报时,对提供《首次购房承诺书》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系统查询纳税人购房记录,判定纳税人是否首次购房,并将查询结果打印存档。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各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办法的贯彻落实,做到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统一标准、统一规程、统一文书;做好服务,积极主动对纳税人开展广泛宣传辅导,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总结报告上报时间,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9]154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分析和监测,完善房价分类统计和发布机制,稳定市场预期。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大力宣传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政策性住房建设成果,引导居民住房理性消费。
符合条件的企业即可向市商务委报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和北京海关等审核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税务所负责具体办理《税务证明》的受理、审核、开具、复核工作;税政部门负责对《税务证明》涉及税收政策的适用进行认定;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证明》工作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各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审批权限调整后的政策培训和宣传辅导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审批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时,按京财税[2009]100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应切实提高对复议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市、区(县)财政、税务部门依照《通知》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条件联合审定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并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告,申请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可登陆负责认定的市或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官方网站查询。
对于目前尚不能纳入退免税申报审核系统审核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其退税额审批须纳入审核系统管理;研发机构退税申报资料仍按现行档案管理办法保存。
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除国务院明确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外,其他各类减免税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各项减免税政策的备案管理工作请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10]39号)文件执行。
为了做好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登记契税征管工作,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保证购房人能够顺利取得房屋产权证,现将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契税征管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反避税工作的总体要求,为了做好我市2009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切实加强企业2008年度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办理结报时,证券机构缴纳扣缴税款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及《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作为结报资料,同《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第一联)一并办理结报手续,并依次装订作为缴款书类-税收会计凭证档案,由区县局计划统计科留存归档。
各局要充分认清个人限售股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组织开展此项工作,迅速开展动员和组织培训,特别是要对负责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干部开展全员培训,切实做到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深入理解工作要求。
市、区县地税局应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凡参加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于2010年1月11日至1月15日,持相关材料到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备案。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9号中国外文大厦A座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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