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为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该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其余供纳税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使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或电子申报回执; 纳税人有义务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或电子申报回执。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各局要结合《操作规程》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管,了解所管辖企业合同签约内容和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备案登记、合同款项支付或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经北京市民政局初步审核,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的80户北京市200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予以公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进一步发挥税务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征纳矛盾的作用,保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房屋管理部门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经济适用住房(含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限价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危改带房改项目核准信息、房屋拆迁信息、竣工项目信息、房地产市场走势信息及变化信息按时提供地税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市局对转发及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的清理结果,市局对相关转发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北京卷烟厂报送的卷烟样品后,需按通知规定建立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并填列《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连同企业报送的卷烟样品一并报送市局。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以下简称免税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切实增强组织收入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地区的税源状况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发现解决基层在组织收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形成上下协调联动、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及批准销售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的下个征期填写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情况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附送相应资料。
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我市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下同)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北京市民下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调整后的2009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IP地址68.16.16.28):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年退税率文库_20090301B版(20090312)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补充通知如下:
为统一全市政策执行口径,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对同一纳税人需要办理企业重组改制等涉及多个区县契税征免审批业务的,其减免税审核工作可由市局统一集中办理。
对于已经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营业税缴纳情况、信誉等级、开票数量、平均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以及实际经营需要确认其可领购发票的版面,待其旧票使用完毕后,向其供应相应版面的专用发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的清理结果,市局对转发或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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