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对所辖总机构上报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申请应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一并以正式文件上报市局,由市局会同市财政局一同审批。
当事人举证应当客观、真实,不得作伪证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虚假证明。当事人提供书证、物证等应当是原件、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有困难的,经复议机构准许可以提交复制品、复印件、照片、节录本等。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精神,现将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车船税纳税人为单位的,纳税人应向其税务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申报纳税期限为200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009年10月23日)。
各局要充分认识为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是优化地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精神,加强统一领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切实做好此项工作,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
除京国税发[2009]47号文件第二条所列减免税项目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等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均实行事先备案。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对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是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确保消费税税基的重要举措,各局应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做好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采集等各项工作。
欠税清理是组织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各局要积极采取措施,落实“严格控制新欠,陈欠较年初压缩20%以上”的文件要求;对于“往年陈欠,可暂先将欠税清理入库”工作,市局将另行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各局要结合年初市局整体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总局文件精神,及时发现并积极反馈税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真抓实干,堵漏增收,全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各局应加强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收费的监督工作。除发改价格[2006]1341号和京发改[2009]139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未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的其它费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发[2009]21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09年上半年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依据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现将制发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229号)文件的规定,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后,应在完税证明上加盖税务机关征税专用章,征税专用章的使用依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32号)的规定执行。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且2009年1-6月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辅导期)。
调整后的2009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IP地址68.16.16.28):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年退税率文库_20090601D版(20090709)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垃圾处置费使用发票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时参考外省市地税局做法,虽然目前垃圾处置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同意你公司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收取垃圾处置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近期市局相关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际便函[2009]103号的文件要求,由于近期部分省市在非居民税收日常管理中发现一些境外机构通过派遣人员为境内企业提供管理或技术服务,对取得的所得未按照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经研究决定,将《关于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京财采购[2007]1750号)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市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文件的通知》(京价[收]字[2000]378号)、《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函》(京价[收]字[2000]440号)同时废止。
各局应于9月30日前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进行全面清理,完成票证结报缴销工作,并将未填用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登记造册,填写《税收票证销毁清册》,按市局统一安排缴销。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9]23号)收悉。经研究,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营利性定点医疗机构销售的门诊诊疗费专用发票工本费等事宜函复如下: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区县商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区县有关部门初审后,经区县政府批准,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进行复审,报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市局对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相关文件已统一进行审核。各局在接到产权承受单位申请及相关房屋权属资料后,应对照本通知附件中所列的房屋项目,直接开具《契税核定通知书》,可不再进行程序性审核。
在不改变原式样的情况下,自2009年7月1日起,将原使用的印制纸张由打字纸更换为无碳复写纸,其《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字号为[20091]京地代。为避免浪费,现各局未填用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继续使用,请各局本着先领先用的原则领发和填用该凭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征管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减免税审批管理。
调整后的2009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IP地址68.16.16.28):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年退税率文库_20090401C版(20090429)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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