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切实增强组织收入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地区的税源状况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发现解决基层在组织收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形成上下协调联动、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及批准销售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的下个征期填写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情况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附送相应资料。
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我市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下同)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北京市民下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调整后的2009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IP地址68.16.16.28):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年退税率文库_20090301B版(20090312)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补充通知如下:
为统一全市政策执行口径,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对同一纳税人需要办理企业重组改制等涉及多个区县契税征免审批业务的,其减免税审核工作可由市局统一集中办理。
对于已经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营业税缴纳情况、信誉等级、开票数量、平均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以及实际经营需要确认其可领购发票的版面,待其旧票使用完毕后,向其供应相应版面的专用发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的清理结果,市局对转发或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第546号令(2008年12月31日发布)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征收房产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为加强对普通发票、税收票证和业务印品承印企业的管理,市局将对中标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请各局协助市局做好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应审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审验无误后,留存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或者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核及发放手续。
加强所得税预缴管理是当前完善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局在政策执行中要与企业及时沟通联系,认真调研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是指对《涉税保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保密信息予以查询,总局以及市局文件对涉税资料查询和对外开具文书另有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适应审批向备案方式过渡后的管理需要,各局要按照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暂行规定,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并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单》提供的比例,审核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税收入所占的比例,并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关于汇算清缴对象问题。除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规定外,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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