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经北京市民政局初步审核,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的2户北京市2008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予以公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企业发生符合《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除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重组合同(协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的相关协议、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外,还应报送其他相关资料。其他相关资料须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资金账簿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9]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市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程序,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发改〔2008〕1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总结,并于6月30日前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表报市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表一并通过内网邮箱报市局,纸质资料不再报送。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税收专管员对待核查企业进行逐户核实,初步核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情况和预缴税款情况。对事实清楚、问题简单的企业,税收专管员应督促企业及时改正,尽快补充更正其登记数据,补缴各项税款,并将更正结果反馈给税政管理部门。
企业在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时除按国税发[2009]88号文件要求的报送相关资料外,还应报送《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程序及报送资料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商务委负责在京地区总部的认定、补助奖励兑现和提供便利政策的协调落实工作,并牵头负责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现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市局对转发及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除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通知》(京地税企〔2009〕50号)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各局与相关支行(分理处)签订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鉴于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经市局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协商,重新签订了《关于委托代征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税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并补充调整了《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范本)》,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台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6号)文件的要求,及时为纳税人出具《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该证明一式四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其余供纳税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使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所持H股派发股息不予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9]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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