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或电子申报回执; 纳税人有义务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应的纸质申报资料或电子申报回执。纳税人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申报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征管法相关规定处理。
各局要结合《操作规程》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各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在严格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的同时,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日常跟踪监管,了解所管辖企业合同签约内容和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备案登记、合同款项支付或列支、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经北京市民政局初步审核,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联合审核确认的80户北京市200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予以公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进一步发挥税务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化解征纳矛盾的作用,保护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务行政复议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
房屋管理部门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经济适用住房(含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和限价商品房预售许可及销售信息、危改带房改项目核准信息、房屋拆迁信息、竣工项目信息、房地产市场走势信息及变化信息按时提供地税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精神,市局对转发及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一并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税[2009]17号文件的清理结果,市局对相关转发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北京卷烟厂报送的卷烟样品后,需按通知规定建立卷烟样品扫描图像,并填列《卷烟更新标识后包装样品清单》,连同企业报送的卷烟样品一并报送市局。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以下简称免税比例)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切实增强组织收入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领导干部对本地区的税源状况要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及时发现解决基层在组织收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形成上下协调联动、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及批准销售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的下个征期填写土地增值税房地产项目开发销售情况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并附送相应资料。
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对我市公益性社会团体(含基金会,下同)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北京市民下局对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调整后的2009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IP地址68.16.16.28):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年退税率文库_20090301B版(20090312)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补充通知如下:
为统一全市政策执行口径,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避免纳税人重复申报,对同一纳税人需要办理企业重组改制等涉及多个区县契税征免审批业务的,其减免税审核工作可由市局统一集中办理。
对于已经领购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行业、经营项目、经营规模、营业税缴纳情况、信誉等级、开票数量、平均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以及实际经营需要确认其可领购发票的版面,待其旧票使用完毕后,向其供应相应版面的专用发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的清理结果,市局对转发或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务院第546号令(2008年12月31日发布)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的规定,现将2009年度征收房产税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缴纳房产税。
为加强对普通发票、税收票证和业务印品承印企业的管理,市局将对中标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请各局协助市局做好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应审验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审验无误后,留存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或者耕地占用税减免税证明原件,再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核及发放手续。
加强所得税预缴管理是当前完善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局在政策执行中要与企业及时沟通联系,认真调研分析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相关问题,深入细致的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确保预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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