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查询管理是指对《涉税保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涉税保密信息予以查询,总局以及市局文件对涉税资料查询和对外开具文书另有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征营业税的改制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适应审批向备案方式过渡后的管理需要,各局要按照市局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暂行规定,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备案时间、项目、年限、金额等,并逐步纳入计算机系统管理,实现减免税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时,持批准用地文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文书、项目建设平面图等申报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如实填写《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附件一),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不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证明单》提供的比例,审核确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在所属供暖期向该热力产品经营企业销售热力取得的全部收入中免税收入所占的比例,并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应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和应免征增值税税款。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关于汇算清缴对象问题。除国税发[2009]6号第一条规定外,凡经过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指定,采用代扣代缴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5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9]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四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相关措施和具体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调整后的2009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IP地址68.16.16.28):出口退税率文库2009年退税率文库_20090201A版(2009021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其国家标准行业为“其他未列明的金融活动”,国标行业代码为“7190”。
纳税人申报办理个人出租房屋纳税手续时,应携带出租人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房屋性质的资料,各局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出租房屋性质,办理相关手续。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房屋的售、购时间的判定:征收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售房合同、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准予入住证明等相关资料,本着从宽的原则掌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文件要求,我局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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