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婚姻关系存续期内所得的共有房产以及婚前约定的共有房产产权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纳税人需提供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所需相关书证资料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为了加强北京市财政局制度建设,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按照《关于2007年继续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财法[2007]2226号)的要求,我局在前十次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基础上,对1982年至2006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第十一次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共1524件。现予以公布,停止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市建筑业营业税固定业户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一律在企业税务登记所在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地税部门在日常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存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或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包括用地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具体用地情况等信息提供给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6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购、销双方均应建立《石脑油移送使用台帐》(以下简称《移送使用台帐》见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结合企业会计核算相关科目及凭证对《移送使用台帐》进行审核,对企业实际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的石脑油数量小于台帐记录数量的,其差额部分补征消费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国税发[2008]8号)的要求,市局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于2008年6月征期内在各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关于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并于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消费税纳税人新版申报表的发放及填报辅导工作,确保7月征期申报数据的正常接收。
纳税人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并发生实物交割的,应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前,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的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0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05-21 京劳社资[2008]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
各局在受理个人拆迁住房减免契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购房人户口本或原居住地管理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征收机关留存复印件。并填写《承诺书》,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1600元提高到每月2000元。现对北京市个人承包运营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做出相应调整,请依照执行。
结合(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精神,对京国税发[2006]247号附件3《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做相应补充修改(详见附表),请按调整后《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单票对应情况表》和京国税发[2006]247号规定执行。
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完善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今年财政部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第48号令),为贯彻执行财政部第48号令,我局特此通知:北京市财政举凡转发的列入财政部第48号令目录内的相关文件即自行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4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我市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标准,暂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作了相应调整。鉴于目前CTAIS系统中该文书还未进行调整,各局在通过系统生成文书时,应根据修订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通过 WORD编辑修改后使用。待CTAIS系统“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式样调整后,可通过系统直接生成该文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近接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调整本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式的函》(经农函[2008]34号,详见附件):按照市编委有关精神,自2007年9月4日起,原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饲料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农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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