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财政部颁发了《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第48号令),为贯彻执行财政部第48号令,我局特此通知:北京市财政举凡转发的列入财政部第48号令目录内的相关文件即自行停止执行。
你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函〔2008〕4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你局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我市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标准,暂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景名胜区景点经营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税务处理决定书”式样规定的行政复议时限不够明确,国家税务总局作了相应调整。鉴于目前CTAIS系统中该文书还未进行调整,各局在通过系统生成文书时,应根据修订后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内容,通过 WORD编辑修改后使用。待CTAIS系统“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式样调整后,可通过系统直接生成该文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近接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调整本市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方式的函》(经农函[2008]34号,详见附件):按照市编委有关精神,自2007年9月4日起,原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承担的饲料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农业局负责。
根据此次审批项目调整情况,市局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进行了调整,原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不再使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于2008年市政府新批准的用地项目,耕地占用税暂按原适用税额提高4倍预征,即原适用每平方米7元、8元和9元税额的区县分别按每平方米35元、40元和45元税额预征。新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凡持未加盖"发票已开具"红色戳记(戳记规格为10 mmx25mm,仿宋18磅字体)门票的公众,需要开具发票的,应持门票到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服务场所的奥运门票代开发票窗口(以下简称各代开发票窗口)申请开具《定额专用发票》。
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达到或超过5年(60个月)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纳税人发放《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之二)或(之三)告知有关更换工作,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市局重新选定的抵税财物评估机构名单将另行下发通知,在此之前如发生抵税财物评估事项,各单位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96号)选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机构进行评估。
凡公民署名举报涉及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有关非法制售、骗购、贩卖、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涉税违法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查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及联合办理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你局报送的《关于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联合立项的形式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业[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不予加收滞纳金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检举奖励资金由各局稽查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稽查部门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各局要以贯彻落实此文件精神为契机,认真做好本局个人所得税数据管理及使用等各环节的自查工作,完善安全措施,加强保密制度的建设,确保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的安全。
为保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实际退库数据的一致性,各局须对审核通过的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应退税额,在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进行录入。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应结合市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07]478号)文件精神,一并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在认真核实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妥当安排留存数量,库存不足可以继续领用,多余的上缴市局,由市局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一、我市2008年度审核系统中的商品代码库(版本号20080201A)已由市局于2008年2月15日统一调整完毕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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