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国标税控装置的使用期达到或超过5年(60个月)后,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向纳税人发放《关于将非国标税控装置淘汰更换为国标税控收款机的通知书》(之一)、(之二)或(之三)告知有关更换工作,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告知纳税人。
市局重新选定的抵税财物评估机构名单将另行下发通知,在此之前如发生抵税财物评估事项,各单位可以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确定抵税财物拍、变卖机构和评估机构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96号)选定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一家机构进行评估。
凡公民署名举报涉及我市地方税务机关征管范围内的,有关非法制售、骗购、贩卖、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等涉税违法案件,经地方税务机关立案查实或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以及联合办理的案件,均适用本办法。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第二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你局报送的《关于北京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联合立项的形式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稽二业[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不予加收滞纳金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操作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检举奖励资金由各局稽查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稽查部门负责资金的使用,财务部门负责支付和监督。稽查部门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各局要以贯彻落实此文件精神为契机,认真做好本局个人所得税数据管理及使用等各环节的自查工作,完善安全措施,加强保密制度的建设,确保个人所得税申报信息的安全。
为保持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与实际退库数据的一致性,各局须对审核通过的出口自用旧设备的应退税额,在审核系统--退税审批――特殊录入中进行录入。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具体贯彻执行中应结合市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企[2007]478号)文件精神,一并做好政策宣传辅导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升级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在认真核实现有库存量的基础上,根据近两年票证填用情况妥当安排留存数量,库存不足可以继续领用,多余的上缴市局,由市局按“税收票证销毁”有关规定,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后,统一进行销毁。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国税函[2008]15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一、我市2008年度审核系统中的商品代码库(版本号20080201A)已由市局于2008年2月15日统一调整完毕并使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预缴纳税申报表”)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型企业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个人销售已购住房以最低计税价格征收税款的,发票开具问题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征[2005]357号)文件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房产再次转让时,以上次最低计税价格进行抵扣。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银行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对违反者,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在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发生将融资租赁的设备收回并销售给第三方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将网络游戏软件著作权转让他人的,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均应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转让收入认定为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2〕224号)文件规定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编办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们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财税[2007]16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做以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通过对纳税人收入、纳税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对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并处理比对和分析不符或异常情况,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收控管。
企业集团监控数据采用网上直报方式由企业通过互联网直接将有关数据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集团进行相关的布置、辅导、协调工作,并负责数据的审核、催报、通知纠错等工作,网上直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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