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八批)的通知》(财税[200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70801C版)的通知》(国税函[2007]8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于原领购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申请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使用《定额发票》的核定信息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再为其办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现将车船税税源登记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524号)文件规定,于每月20日前,对辖区内全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存根联信息进行逐户采集,逐级确认上传,不得出现漏采集存根联数据信息的情况。
各局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定期对已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加强税收管理并对其纳税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于每年7月10前将核查报告以正式发文报送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括不同商品房类型的,应将整体项目作为清算对象。如需在普通住宅与其他商品房、清税面积与未清税面积之间分摊成本的,原则上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购买第29届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6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凡在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远郊区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县城)和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者外,均应依照《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车船税暂行条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市局对截至2006年3月1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采购领域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推行采购人“自行选择、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现就推广使用“电子申报回执”及“离线打印申报资料”应用程序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培训工作,及时在各局的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张贴相关内容,以方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使用相关程序。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对市局外网已公布的奥运税收联系人员提出要求,明确责任。具体负责人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市局,由市局立即调整外网有关信息,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奥运税收规定和办理相关事宜。
为给“好运北京”系列赛事(以下简称“测试赛”)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做到对我市测试赛税收征管与服务工作的统一、协调、规范,现将测试赛有关征管和服务要求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按照国税函[2007]544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制度,掌握重点税源户的基本情况,并及时报送有关数据。具体上报内容及方式另行通知。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征收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5〕550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在2007年10月份征期征收。
各局应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的各项规定执行,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局。
《通知》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开始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时,被投资的企业未经批准挂牌上市,且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2年以上(含2年)。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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