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刷、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进行的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须在规定的申报或报送期限届满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或报送的申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报送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对涉及群体性、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当前敏感问题等事项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在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5]11号)和国家、市政府土地管理有关政策的精神,为做好我市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加快工业产业结构与布局结构调整,经研究,现就规范污染扰民企业搬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充分依托利用我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结合户籍式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纳税人的税收管理工作,如税务登记管理、申报征收管理、税费管理、综合查询等;利用北京地税综合查询分析系统,统计、分析资源税入库情况,进一步监控资源税税收变动情况。
为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简称67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税务机关应立即扣留纸质发票,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填写《XX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附件1),交纳税人作为扣留凭证,同时填写《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重复认证XX发票转办单》(附件2),扣留的货运发票即时传递至复核岗位。
市局统一打印发送的完税凭证,各局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发放到纳税人手中。纳税个人提出的打印完税凭证申请,凡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对于纳税人反映的系统或政策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
自2007年10月1日起,门头沟区、通州区、顺义区、密云县、怀柔区、平谷区、大兴区、房山区、昌平区、延庆县以及燕山、西站、开发区分局管辖的纳税人,其非国标机具使用期满五年的,应重新办理购置国标机具的相关事宜。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十八批)的通知》(财税[2007]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基金会等16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70801C版)的通知》(国税函[2007]87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于原领购使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申请认购国标税控收款机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原使用《定额发票》的核定信息在发票税控管理系统中进行注销,再为其办理国标税控发票核定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6日发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2号令),现将车船税税源登记有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税工资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实业资产重组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524号)文件规定,于每月20日前,对辖区内全部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存根联信息进行逐户采集,逐级确认上传,不得出现漏采集存根联数据信息的情况。
各局要按照《通知》的规定,定期对已经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加强税收管理并对其纳税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对发现有涉税违法行为的,于每年7月10前将核查报告以正式发文报送市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可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纳税人也可于办理交强险业务前,到地方税务机关设置的征收窗口申报缴纳车船税。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一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包括不同商品房类型的,应将整体项目作为清算对象。如需在普通住宅与其他商品房、清税面积与未清税面积之间分摊成本的,原则上应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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