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亚洲开发银行协定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7]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于2007年7月31日前已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并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包括领购定额发票、领购税控机打发票和同时领购定额和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的发票领购资格许可依然有效,在此次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中,不需要重新办理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推行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具体办理时间另行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批准的抵免营业税和纳税人填报的《抵免营业税情况报告表》,应填制《抵免营业税情况统计台帐》,并按月统计已审批抵免营业税税额和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抵免营业税税额,备市局统计。
各局要建立切实有效的快速反应机制,在推广国标税控的工作过程中,要深入实际、深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要注意收集纳税人的反映意见,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应变能力。同时,要保持上下沟通和信息渠道畅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对以现金方式缴纳代保管资金且纳税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的,应填制《信、电汇凭证》,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同时还要注明税务代保管资金类别,即可到开户行办理支付。
京地税法[2004]328号文件中的税务行政许可规定六“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京地税票[2004]357号文件第二条与第三条涉及“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的规定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发票领购资格程序和调整发票领购时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308号)文件第一条同时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标税控生产企业应指定专业部门(或企业)承担国标税控收款机在北京地区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并在销售其税控产品的过程中,对认购税控产品的纳税人提供各项服务。包括办理国标税控机具的初始化、操作培训、安装调试、咨询服务、技术支持、配件供应、软件更新、维修以及保障税控收款机正常使用的其它各类服务等。
国标税控发票开具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发票号码保持一致。当实收金额突破单张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时,税控收款机自动开具另一份发票,每份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为了做好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健全完善国标税控管理机制,加强国标税控机具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文件规定和我局税控管理工作要求,现将国标税控收款机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为保证生成的发票数据信息(包括发票号码、中奖信息等)的安全,对数据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为每一张发票生成发票代码、号码和信息码并随机生成一个相对应的防伪码(密码),完成布奖和数据加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转发给你们们,请依照执行。
《通知》规定取消和降低出口退税率需要备案的船舶出口合同和对外承包工程出口合同,各局要专门设置台账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核销,对出口企业出口与备案合同不符和未按期办理出口合同备案的货物,一律按调整后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税务代保管资金票证管理问题通知如下(其他有关问题另文明确),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以“准确、高效、廉洁”为原则,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夯实基础,提高责任意识,以“流程管理、明确岗责、强化监控,征退衔接”为重点,采取积极措施,加强退(免)税管理,确保审批进度,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行为。
各局应按照《意见》要求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对我国境外投资企业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需要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的,应按照《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受理申请,及时上报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3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通知规定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系指,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的外商投资货物运输企业。
税收定额完税证(伍角)、税收定额完税证(贰圆)按整本(50份)清缴,填制《票证缴销表》,清缴数量在“停用上缴”栏反映,不足整本的部分须加盖作废章后全份与已填用的报查联按序号装订存档备查。
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资料。凡未按要求报送上述资料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各局应认真做好上述增值税免税的审核备案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7年出口退税率文库(20070521B版)的通知》(国税函[2007]5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单张发票奖金未超过800元的(含800元),即开即兑代兑单位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工作的通知》(京地税票[2005]6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奖金代兑手续。
对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函[2007]41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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