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要切实加强新申报表落实工作的组织实施,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修订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局要根据本局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新申报表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我局收到你局送来的《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西地税复规转字[2006]第1号)后,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一)》(京地税复规转字[2006]第1号)转送国家税务总局。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审查意见》(财法函[2006]133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纳税人凡发生上述四项报备事项,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只需要在申报纳税时按有关规定填报相应申报表并报送相关证明资料,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其他取消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行业纯益率调整问题,将另文明确。
自2006年度起,恢复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具体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预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2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由定率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征管衔接措施,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国家授权的执法部门没收的走私车辆,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提供执法部门开具的罚没走私车辆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作为征收管理档案留存。
各局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6号)的文件精神,对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所涉及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地方税收实行“一窗式”征收。
各局在学习文件的同时,要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和市局务虚会议精神,抓住核心问题,围绕做好税源管理这一中心工作,提出贯彻总局文件的工作思路。
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项目的预售收入进行初始纳税申报时,须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附报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批准其经济适用房项目立项的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50号)文件第六条第一项的明确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契税“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经请示总局明确,通知第二条规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49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6]103号转发)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列举范围内消费税税款抵扣凭证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针对这一问题,市局已两次向总局书面反映了存在的问题,并与市劳动局一起,以北京市社会保障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向劳动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目前,劳动部正在积极向国务院反映。
鉴于本市尚未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对通知第六条“对当期投入生产的原材料可抵扣的已纳消费税大于当期应纳消费税情形的”,其留抵税额暂填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补(退、抵)消费税”(第18栏);次月申报时,该留抵税额结转至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第11栏)填列。
但由于客观原因总局推迟了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为此,请各局在正式启用新版《货运发票》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进行价格公示,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各局严格按照《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828号)文件规定,在认真核实上述44户企业2004-2005年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情况的基础上,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北京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折子工程>的通知》(京办字[2006]3号)文件第101项要求,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问题,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同意,自2006年9月15日起,对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0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做好统一贯彻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本市具体实施意见另行通知。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该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决议实际发放的上述职工住房现金补贴,可作为支付给职工的工薪报酬在计算该公司发放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要求,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汇总对比表》、《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其他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公布如下,请依照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工程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或者参与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以及与之相关的设计、咨询、管理、培训、技术指导、监督服务等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的清理结果,市局对转发或本局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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