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按照总局纳税人识别号(税务登记证号)新编码规则的要求,在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过程中,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按照新规则所取得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位数是不一致的,共有15位、17位、18位和20位四种类型。
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委托并签订《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委托代售印花税协议》(以下统称《协议书》)、取得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费证书》、《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以下统称《证书》),承担代征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在签订《协议》时,充值卡的运营商、批发商及零售商企业要向通信企业作出正确履行《协议》条款和接受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罚的承诺,并向通信企业递交签字盖章的《承诺书》。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纳税人应如实、准确、逐笔记录农产品购、销(用)、存情况,在购、销业务记账凭证上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等。对未按照上述规定核算的纳税人,一经发现,主管税务机关应取消其使用《收购凭证》的资格。
纳税人未按以上原则到国税局或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换证和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受理换证的税务机关也应予以受理,但应及时将税务登记资料传递给同级对应的地税局或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转发给你们,鉴于该批复内容涉及业务行为界限宽泛,请你们在处理类似营业税涉税业务事项时,依照现行营业税法规,正确甄别。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对奥运会提供通信相关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67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重组过程中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你局《关于审批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310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市、区县地税局向购买者销售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取工本费,具体规定如下: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国红十字会合作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调整后的2006年出口商品退税率文库放置在市局ftp服务器(IP地址68.16.16.28):\出口退税\2006年退税率文库_20060615B版(20060721)。
各单位在出口退税预警、评估分析工作中,对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出口货物发现有出口数量、价格异常增长等情况和骗税线索的,应及时报告市局。
各局应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全面负责,主管副局长具体负责,流转税科负责具体组织和业务管理工作,征管科和信息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配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陈家庚科学奖获奖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5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出口企业出口的钻石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44号)规定的免税申报审批办法办理免税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建立专用纸管理制度,发生专用纸张报废情况的要进行登记,并将报废的专用纸集中销毁,不得随意丢弃。发生专用纸张丢失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国税函[2006]6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市局以京国税发[2006]153号通知转发)有关规定核发《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由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照17008元(2004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28348元的60%)的标准,核定其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金额,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计算。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等10家单位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税收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凡于2006年5月31日(含)以前因销售已购住房而开具有合法发票的,以及各局于2006年5月31日(含)前受理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请,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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