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等8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代征工作,市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各试点单位在北京财税库银联网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决定对《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
目前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共有两种。一种为支持现金消费的普通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其发票式样中不带有刷卡信息栏;另一种为刷卡式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其发票式样中带有刷卡信息栏,通过市政一卡通IC卡刷卡付费后,在信息栏中显示刷卡信息。刷卡式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也支持现金付费方式,如使用现金支付,刷卡信息栏中无刷卡信息显示。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此次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办法的全市推广是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单位主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要认真安排、缜密布置,同时积极利用会议、申报大厅电子屏幕、报刊、网络等渠道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工作。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如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行政范围内,由市地税局协调市国税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对于二手房交易涉及税收的计税价格,税务机关应以房屋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中确定的成交价格为依据,但对于成交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均以此最低计税价格作为核定征收税款的基数。
对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上述人员,税务机关正式批准减税后,如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发生变更,或雇佣人员中残疾人比例发生变更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对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提供的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汇算清缴情况说明》,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时,应同时报送《汇算清缴情况说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已代征所得税税款中予以退税。
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购货方在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主管税务机关将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审核一致后,将销售发票原件退还纳税人,销售发票复印件附于证明单核销联之后装订留存。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凡于2006年5月31日(含)以前因销售已购住房而开具有合法发票的,以及各局于2006年5月31日(含)前受理的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请,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持存根联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做好上述文化企事业单位减免税的统计分析工作,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审批户数、名称、减免税额随同减免税报告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7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税发[2006]67号通知第八条规定,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具日期在2006年8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你局持本通知到东城区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你局《关于审批新增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6]65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同意你局从3月1日起开始使用的《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编码127003017)。
《通知》关于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中的《娱乐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数与税控发票数据的“票表比对”工作,待市局建立营业税明细申报信息管理系统后,再行统一布置执行此项工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度“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发票使用管理,堵塞集贸市场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市局决定,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集贸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对总局下发的名单中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达标企业(包括按政策规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及全部销售额为免税收入和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各局应逐户说明原因,并上报市局。
各局业务科室应按照职责就主管税种上年度减免税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上报市局主管业务处室,同时抄送本局征管科,征管科汇总各科总结报告后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报市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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