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加工企业受上海世博局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应在受托加工产品发出的当月,随同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协议双方签订的委(受)托加工合同(复印件1份)。请依照执行。
依照总局《批复》精神,市局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纳税人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应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没有统一开票软件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发开票软件,并按照《批复》第二、三条办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调整计价器期间,已调计价器的出租车按新租价标准运营,未调计价器的按现行租价标准运营。在5月20日到6月30日期间,新旧租价并存。从7月1日起,所有现1.60元/公里租价标准的出租汽车统一执行2.00元/公里的租价水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国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2006年1月1日起,个体经营户可按照《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464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个人所得税再就业优惠政策。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对纳税人不能够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以实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交纳的有关税费及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法,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作为扣除项目的金额,地方税务机关需对评定的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进行确认。
凡未纳入此次修订范围的文书,各级税务机关在制作、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样式通知》(京地税征[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
凡未纳入此次修订范围的税务行政处罚执法文书,各局在制作、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1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执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其它文书可以继续使用。
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接收到完税证明后,必须负责把完税证明发放给纳税人,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发放的,应把完税证明退还给税务机关,并说明原因。税务机关有责任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发放完税证明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监督。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奖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6]32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北京市辖区内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提出统一纳税的申请报告。
2006年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中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照京建住[2006]267号文件公布的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小规模纳税人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及消费税后,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8]171号)、《关于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办法的补充通知》(京财税[1999]886号)、《关于审批2000年度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的通知》(京财税[2000]1766号)等相关文件。
各局从即日起在日常管理及税收检查工作中加强对以上《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协查, 如发现以上《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线索应立即封存该发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
目前,市局已在INTERNET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最新通告”栏目下对通知予以公告,各局应及时将通知内容在各征收大厅进行张贴,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方式对纳税人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公交月票充值专用发票》、《地铁月票销售专用发票》和《代收充值专用发票》统一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要求,套印发票监制章并按全国统一编码规则印制发票代码和号码。发票真伪查询按照发票背面使用说明中明确的程序进行查询。
对于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参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第二章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煤炭企业分支机构要健全分支机构手续。
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介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与标准,不同信用等级的服务措施进行宣传;在纳税服务大厅设立信用等级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通过北京市纳税人信用信息系统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予以公布。
为了加强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市局印发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京地税个[1997]413号)。该文件在堵塞税收漏洞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也给予了充分的肯定。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6]1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文件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请依照执行。
现将《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综[2006]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国外考试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7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请切实做好对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有关售付汇税务管理工作,凡属于文件规定范围不予征税的,要及时出具相关的售付汇税务凭证。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