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及其他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和管理办法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107号)的规定执行。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规范财务核算和支付工作。涉及金融机构代征个体税收问题,2006年1月1日以后实际入库税款按照1%比例支付手续费;2006年1月1日以前实际入库税款按照2%比例支付手续费。
现将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非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转发给你们,《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的通知》(京财税[2003]1692号)同时废止。
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的规定,其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本通知所称垃圾处置仅指对垃圾进行焚毁或填埋处理的行为。
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中的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我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应将其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各局应将今年汇算清缴中涉及政策变化、审核审批规定、纳税申报的要求、相关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及时宣传到纳税人,使纳税人清楚地了解今年汇算清缴的各项要求及具体操作。
京地税营[2005]345号文件提及的首次上市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等保障性住房,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凭售房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原始购房合同上注明的房产类别确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季候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5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介服务机构受托代理组办会议,允许其依照合法受托合同或协议,以全部收入额减除实际代付的会议场租费(含会场布置费)、委托方参会人员食宿差旅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照章征收营业税。”
各区县局(发票所或税务所)应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请预缴税款抵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审核,纳税人缴税和专用发票发售情况无误,且《申请表》填写准确的,在《申请表》中签注意见后,按以下要求发售专用发票。
自印发票系统上线后,与现行的工作程序与要求有诸多不同,特别是企业自印发票使用信息的采集和数据比对,从管理职能到管理要求,对税务所都是新的工作内容,各局要给予高度重视,并在严格执行市局要求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相关措施,确保自印发票管理落实到位。
纳税人按15号令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在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证件资料原件的同时,应按如下要求报送相应证件资料复印件:
对符合《图册》免税条件并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82号)办理。
网络税控加密机指定服务商在确认纳税人具备安装使用网络版税控机具,并申购机具办理初始化时,核对纳税人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安装网络税控加密机,并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授权的开票数量为纳税人进行授权。
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含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对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名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项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两种情况外,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确认的范围。
出租汽车公司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将公司所属的运营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个人拆迁补偿减免事项审核过程中,对于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被拆迁人持有非北京居民身份证或同一被拆迁人持有多份拆迁补偿协议等情况的,税务机关要对其资料进行核查。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当年提取未上交的管理费,应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的其他事宜,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衔接,现将实行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及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年4月份征期(1日至15日)将上一年应纳税款一次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按上一年12月31日的占地面积计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要求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并按规定时限及时给予审核、审批。
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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