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二、三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特殊规定除外,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属于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对于出口企业于2005年9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各试点区县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做好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以及纸制单证的核对工作。
上述企业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同时,加强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顺利实施。
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凡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已缴未缴营业税技术交易业务(含2004年底前已给予预退营业税处理的技术交易业务)以及虽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但仍在继续执行的技术交易项目,一律按《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应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市局另行制定下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以信息化为依托,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管理到户、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纳税人申报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财产时,除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外,还需填报《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并列明有关材料清单。
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总局在下发此文时漏发我局,因此,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已征收营业税的股权转让等业务,应办理退税手续。
各单位在委托拍、变卖和评估企业进行拍、变卖以及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要利用房地产交易信息,及时督促纳税人进行房产土地情况登记(变更登记),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变化情况,并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对未申报纳税或未如实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及时进行处理。
税源管理部门按情况表内容核实后,填写《疑点发票信息(其他油品)协查回函》(一式三份,见附件3,以下简称回函》、情况表,将情况表复印件及回函各一份留存,其他两份回函及情况表原件传递流转税管理科。
鉴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取消了对部分车辆免税适用购置单位的限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符合《免税车辆图册》免税条件、并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经纳税人申请,可办理退税手续。
原则上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0]251号)文件规定执行,特殊情况报市局确认。
为保证学校能如期开出《证明》,此次《证明》须由各省统一印制,务必于2005年12月1日前下发至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适当方式通知辖区内所有非义务教育学校来领取。
对《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填报不实、数据不准确的,随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申请审核表》报送其他资料不齐全,以及其他未按规定办理年审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局应责令在年审规定期内如实申报和补报。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地税、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定期进行工作协调和信息交流。通过整合现有管理资源,抓好各个管理环节,明确负责协调的职能部门和人员,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
根据《通知》规定,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市局审批;市局机关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总局审批。经总局(市局)审批后,纳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据北京市地方政策实行统一管理。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明,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收上述有关收费。
为使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更加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经认真研究和测算,决定将煤炭行业核定征收的定额标准由原1.5—4元/吨,调整为15—65元/吨,此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文书进行操作和使用;市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委托拍卖(变卖)合同(范本)”、“划款通知书”等具体操作文书,各单位应根据附件所列格式样本及使用说明的要求自行印制和统一使用。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5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局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应统筹安排好本局的核查工作,组织好人力物力,协调好核查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间工作关系,集中力量,在保证本期发票核查进度的基础上,在市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此部分发票的核查工作。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第二批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139号)转发给你处,请遵照执行。并请将免税防汛专用车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防汛专用车证”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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