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图册》免税条件并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5]582号)办理。
网络税控加密机指定服务商在确认纳税人具备安装使用网络版税控机具,并申购机具办理初始化时,核对纳税人相关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为纳税人安装网络税控加密机,并按照税务机关批准授权的开票数量为纳税人进行授权。
对盲人按摩人员和社会力量开办的盲人按摩院(所)以及依托社区服务机构建立的盲人按摩站(点),安置盲人及其他残疾人员占机构人员35%以上(含35%),且盲人残疾人员上岗率达到80%以上的,免征机构按摩业务的营业税。
对在北京市范围内需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名称变更手续的纳税人,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新建商品房项目和个人转让房地产两种情况外,均属于土地增值税涉税证明确认的范围。
出租汽车公司按照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将公司所属的运营出租汽车提前报废,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5]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个人拆迁补偿减免事项审核过程中,对于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资料存在疑点的、被拆迁人持有非北京居民身份证或同一被拆迁人持有多份拆迁补偿协议等情况的,税务机关要对其资料进行核查。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按当年实际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当年提取未上交的管理费,应于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征收企业所得税。
涉及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的其他事宜,仍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4]61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衔接,现将实行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现就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及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一次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年4月份征期(1日至15日)将上一年应纳税款一次申报缴纳。应纳税款按上一年12月31日的占地面积计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局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税收的规定,对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审批的税前扣除、投资抵免、减免税等事项,要求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并按规定时限及时给予审核、审批。
在我市范围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和单位,凡发生下列需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的事项,在向税务机关提出报批申请时,必须附送中国注册税务师或中国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报告。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第二、三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营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和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特殊规定除外,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不属于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范围。
对于出口企业于2005年9月1日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各试点区县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机关应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办理退(免)税,做好相关出口收汇核销单信息以及纸制单证的核对工作。
上述企业应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按税法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进行年度纳税申报,由主管国家税务局进行汇算清缴,实行多退少补。
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落实教育储蓄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做好本部门相关工作的同时,加强配合、相互协调,保障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顺利实施。
自2004年7月1日以后,凡未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已缴未缴营业税技术交易业务(含2004年底前已给予预退营业税处理的技术交易业务)以及虽经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但仍在继续执行的技术交易项目,一律按《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办理相应手续。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市局另行制定下发。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以信息化为依托,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管理到户、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纳税人申报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财产时,除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外,还需填报《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审表》,并列明有关材料清单。
请你们对明细表所列供货单位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同时要求企业将免税货物的销售额进行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予以免税;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由于总局在下发此文时漏发我局,因此,自2003年1月1日起,对已征收营业税的股权转让等业务,应办理退税手续。
各单位在委托拍、变卖和评估企业进行拍、变卖以及评估工作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税函[2005]88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95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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