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国企业委托办理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受托方应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各局在受理上述减免申请时,如对商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京地税营[2005]107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请人符合免税资格之日”,系指依纳税人申请自2004年11月1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符合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时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均应填报《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手工填报,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并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领导,征收管理科、流转税科、信息中心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做好对服务单位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网络税控是基于现行税控标准,一机一密无卡式税控模式,通过网络方式实现发票数据在纳税单位内部生成、采集、汇总,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集中报送数据,并在报数通过后由税务机关重新给予新的发票开具授权。
凡申请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86号) 第二条废止。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8号)的规定办理。以上请依照执行。
为了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通知》(京联发[200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共同对市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进行表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市局转发文件京财预[1994]17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1996]196号)废止。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社会救助工作,进一步推动社会捐助活动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救助捐赠,按政策规定扣除所得税。
对于未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内资企业驻本市办事机构,各局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对于已在我局办理过税务登记手续的,各局可暂不要求纳税人前来办理变更手续,待市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通知下发后,结合换证工作要求,一并为纳税人办理。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文中政策执行。
为积极推进京郊农村经济发展,鼓励京郊农民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依据现行有关政策,现就北京市农村地区“农家乐”观光旅游服务业务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申请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持以下证明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已办理房产、土地情况登记的纳税人,如其房产、土地情况发生变化,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纳税人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保证税源数据的准确、有效及完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涉及税务机关开具《税务局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明确。《税务局税收证明》由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依照有关式样自行制作。
房屋所有人双方自愿交换房屋,属于商品市场买卖行为,因此,对于房屋交换价值不相等涉及的契税征收,凡多交付价款的一方承受的房屋符合普通住宅标准的,执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注册的外地企业驻京办事机构持有的《外地企业驻北京联络处(代表处)登记证》废止,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原批准文件自行失效。上述机构可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企业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重新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自2005年5月1日起,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发票信息采集传输、异常发票审核、自开票纳税人的年审以及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认定等项工作,正式调整由营业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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