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述车辆减征消费税的监控及纳税申报,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系列车辆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588号)办理。
根据《通知》的精神,对于卢沟桥污水处理厂等五个建设项目,如发生新的应税行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五个建设项目不再享受市政府规定的有关免征耕地占用税的优惠政策。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保险企业免税保费收入的核算及免税险种已缴纳营业税款的冲减或退税方法,比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48号)规定办理。
个人通过拍卖成交的拍卖收入(包括拍卖书画作品、古玩收藏品等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个人以前(或上次)取得该拍卖品的价格(以合法有效的交易凭证为准)。
对我市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凡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155号)规定的,按照京国税发[200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对北京昌盛创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西泰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兴彩立业担保服务有限公司自2004年11月1日起取消免征营业税待遇,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做好恢复征收营业税工作。
纳税人自2005年1月1日起,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加薪等,均可采用一次分解12个月确定税率的计税方法计税,已按原计税办法纳税的,多纳税款可相应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省涉外企业实施的跨省联合税务审计,其涉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在本市的,由市局向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下发联合税务审计通知书;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接到通知书后,应立即安排得力人员组成联合税务审计工作小组,务必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完成审计任务。
考虑按总局通知精神要进行软件修改、调试、升级和对纳税人通知、培训等项工作,市局经研究决定此项工作我局向后顺延一个月进行,即自3月纳税申报期开始按总局此次通知要求采集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
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严防发生骗税案件,是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局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严格审核,认真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强化审核。对从《通知》所述地区购进的货物情况进行清理,清理情况于2月底前上报市局。
经市政府同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有关规定,请你局依法按程序对卢沟桥污水处理厂、小红门污水处理厂、清河综合整治工程、北京天竺出口加工区建设、北京地铁五号线工程5个建设项目补征已免征的耕地占用税。
上述中西部试点地区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其他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
有奖发票兑奖专用章规格为长轴45毫米、短轴35毫米椭圆形,上部刊税务机关全称,自左而右环形,下部刊“有奖发票兑奖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行,字体为宋体。专用章需刻制两枚以上的,中央刊编号,编号为两位阿拉伯数字。
市局关于“有奖发票兑奖期限为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的规定执行以来,部分消费者通过各种渠道反映期限较短,不便于中奖者兑付奖金。为此,经市局研究决定,延长有奖发票兑奖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按照市局纳税评估规程及税务检查准入制度的工作要求,为配合2005年市局对餐饮业的税务专项检查工作,定于2005年3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对餐饮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就退税时限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按照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局要根据总局新修订的报表表样认真审核表内、表间逻辑关系,凡是CTAIS系统中不能生成的数据项,均要安排专人手工统计后填写。文件执行中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
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方式的确定,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3]333号)文件要求执行,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
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按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的补充规定》(京财税[2001]6号)要求,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国驻华新闻机构应持外国驻华新闻机构证复印件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涉外税务分局)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登记手续,依法履行中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及纳税明细申报义务。
各局要认真清理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接管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对符合减免税条件未办理减免税手续或者减免税手续不全的,要分别按户进行统计,列出详细户名单,在今年3月底以前报市局汇总后,交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协助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为做好市场外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各项税费的征收工作,根据平稳交接、维持征收方式不变及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我局采取委托北京银行、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代征方式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20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申请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争议各方的理由和依据,同时还应提交纳税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批准成立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市局受理申请后将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并作出裁决。
即开即兑的有奖发票,仅限于《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式)、《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式),以及经我局批准印制的企业自印有奖发票。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外汇管理部《关于印发北京地区第三批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名单的函》(京汇[2004]438号)转发给你们,在对列名的出口收汇自动核销企业退(免)税申请审核过程中,请依照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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