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按照总局《集贸市场税收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大型集贸市场税收的管理工作,涉及向总局报送全市10户个体大户的有关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要按要求报送相关的税收征管资料,并进行必要说明和分析,重点反映征管措施和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按要求报送了《关于北京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报告》(京建住[2005]52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民政福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审核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但现场审核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对2004年与2003年相比较增值税退税额增幅超过35%的企业必须进行实地核查),且应合理安排市属民政福利企业的现场审核户数,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区县局会同相应民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天然肠衣适用征税率、出口退税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投资监管,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学习总局和市局文件规定,严格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审批管理和税收管理的要求,做到对管理费审批工作严把政策关;加强对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
各局立案需向市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立案报告》,结案需向市局报送《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审批表》和《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相关格式见附件),在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相应的立案或结案工作。
为了提高有奖发票兑奖速度,进一步加强管理,此次发票换版将在有奖发票中增设条形码。在条形码识读设备配备之前,各局的发票兑奖操作人员在兑奖时,对持有带条形码的有奖发票,一律输入条形码下面的24位明码,核验发票真伪和实施兑奖。
对于中奖者个人到税务机关兑奖(实际兑付)并要求在发票上注明兑奖金额的,兑奖操作员应按照证明中的各项目逐项如实填写,兑奖金额要求用大写书写。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6届亚洲冬季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从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督促检查,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落实好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2005年各局要围绕情报工作开展,发现、总结情报调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同时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结合目前的征管状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探索情报工作的方法、特点和规律,提高国际税收情报的利用价值。
对于外国企业委托办理申请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受托方应按照通知第三条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申请材料。 各局在受理上述减免申请时,如对商务部门出具的建议函有疑问的,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京地税营[2005]107号文件规定:“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申请人符合免税资格之日”,系指依纳税人申请自2004年11月1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符合免税政策规定条件的时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均应填报《北京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申报附报资料》(手工填报,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并在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领导,征收管理科、流转税科、信息中心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做好对服务单位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网络税控是基于现行税控标准,一机一密无卡式税控模式,通过网络方式实现发票数据在纳税单位内部生成、采集、汇总,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集中报送数据,并在报数通过后由税务机关重新给予新的发票开具授权。
凡申请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管理制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186号) 第二条废止。对金融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18号)的规定办理。以上请依照执行。
为了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关于表彰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的通知》(京联发[2005]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共同对市工商联诚信纳税会员企业进行表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新设或调整奖励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组织实施部门须拟定包括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刷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市局转发文件京财预[1994]176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和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国税[1996]196号)废止。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救助打捞单位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3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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