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严查违规返税的背景下,该类企业基于财政返还对外开展业务、开具发票的模式更加容易受到质疑,已有地方司法机关认为企业将财政返还作为虚开牟利的工具,将企业购销业务以虚开犯罪立案侦查,相关企业、负责人、财务业务人员等面临严峻的刑事责任风险。
笔者提醒,企业如果在会计处理时对房产的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权进行分别核算,房产税计税原值应包含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当房屋建筑和土地使用权账目价值发生增减变动时,企业应当相应调整房产税从价计征的计税依据。
实务中,受票方因开票方存在问题而受牵连的案件不在少数,若不能有效地应对税务稽查,不仅将承担巨额的经济损失,还面临纳税信用降级、声誉毁损等无形损失。本文拟为采购单位应对税务稽查提供建议。
清除“伪科技”“假高新”,是维护市场公平的应有之义。实践证明,“伪科技”“假高新”企业如果“带病闯关”,终究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税收优惠享受、IPO等环节“露出马脚”。
本文将分析梳理在不同情形之下,开票方与受票方所面临的风险,以帮助企业提高税务合规度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建项目转让中,增值税和土增税政策的适用实为复杂,这种复杂既与交易本身定性复杂有关,也与营改增后房开企业计税方式多样相关,还与土增税各地政策口径不同有关。实务中企业务必结合交易实际情况,结合当地征管政策谨慎处理。
对于再生资源企业而言,首先应当准确理解《条例》关于财政奖补政策的具体规定,明确《条例》规定与地方奖补政策的衔接方式,以把握财政奖补政策合规性的界限。
为了能够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纳税,大部分企业通过个体工商户的形式进行经营,并且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餐饮企业开始注重多元化发展,不仅提供传统的餐饮服务,还涉足外卖、零售、供应链等多个领域。
我们陆续接到咨询,了解到有一些防疫物资采购单位因取得发票涉嫌虚开被税务机关调查。本文将结合我们掌握的最新案件信息,分析防疫物资供应链中暗含的五大税务风险。
《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以前,逃税罪原名是偷税罪,其罪状的描述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定义是一致。但是,《刑法修正案(七)》施行以后,变更为逃税罪,罪状的描述也与偷税的定义不一致了。
生产企业可能存在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的特性,虚假填报农户信息、填报虚假农产品备案基地,以及伪造自产自销证明单等手段,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抵进项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上市公司往往关联方众多、分布区域广泛,甚至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整体财税管理难度大,有必要通过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预警风险的同时,根据税收政策的调整更新风险指标,让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
关联方交易的核实尤为重要,企业应核实应付关联公司款项的真实性,明确交易事项的目的、价格和条件,必要时可向关联企业查询及函证,以确认交易的真实性。
通过上述税收政策总结分析,建筑物征收房产税,一是要具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的房屋形态,二是要具备有生产、工作、学习、生活或储藏物资的用途。
近年来,我国对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不断加大。对企业而言,财政拨款属于不征税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然而,如果不能满足规定条件,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均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因此,中小银行被合并后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会经常遇到,合同已经办理的结算,但因为合同付款比例和进度问题,合同办理结算的当年,合同结算金额并未完全支付,发票也并未全部取得,房地产企业在当年所得税清算时依然预提了相关成本,而按照条文约定未办理结算的合同才可以预提成本。
合同的签订是企业业务流程的起点。如果合同的相关表述不够严谨,不仅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可能引发涉税风险。
逃税罪和偷税违法行为认定原则存在差异。对于逃税罪的认定,需要司法机关采集并固定嫌疑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存在主观意图的证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要求,对偷税违法行为的认定不宜要求税务机关采集固定行政相对人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税收风险一直是纳税人比较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所得税问题比较突出,为此,笔者从收入确认、成本列支以及研发加计扣除申报方面涉及的税收风险进行解析,以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欠税企业逃避追缴欠税罪罪与非罪的边界,以期为企业防范和应对刑事风险提供参考。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为拓宽融资渠道,不少企业会选择从有富余资金的企业借款。那么企业之间提供借款服务,税务上要如何处理,相关涉税风险该如何防范呢?
依法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借贷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到规定的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应办登记手续而实际未办登记将会导致抵押权未设立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后果,会影响出借人对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从而给还款带来一定风险。
实务中很多企业存在将佣金计入咨询费的处理方式,从而规避佣金在企业所得税前的限额扣除规定。但是全部混淆计入咨询费,容易引发税务稽查风险,因此要注意区分佣金和咨询费,分别据实核算。
本文梳理了近期多个地方收回政府补助及扶持资金的案件,基于新的监管态势,为企业提供税务合规建议。
为获取出口退(免)税,有些不法分子会勾结物流仓储企业、国外代理商甚至是虚拟外商,伪造虚假的销售合同并虚假开具出口发票,采取跨地区作案、异地“供货”方式骗取出口退(免)税。
当税基不存在时,税也不存在,交过的税应该给退,但实务中确实存在争议的地方,比如,股权交易后又后悔把股权返还的,只要曾经做过股权变更手续,交过的税是不会给退还的,因为,税务认为这已经是二次交易了,所以,不排除退回财政补贴纳税人已经交过的税不给退的可能。
本文将从扣缴义务人的内涵谈起,分别从税收征管法与刑法的角度分析梳理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所面临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以期降低扣缴义务人的合规风险。
对于“有货代开”中受票方的法律责任认定,在实务处理中出现的很多困惑和混乱,主要源自两个原因,一是混淆了“虚开”行为的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认定标准;二是出现了虚开和偷税在行政法上的法律竞合。
实务中,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可能存在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减除费用,或者全年综合所得加总后适用税率高于预扣率等情形,导致个税汇算时需要补缴税款。
如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以下简称30日)内纠正,修复加分2.4分;如在30日后且本年内纠正,修复加分1.2分;如在30日后且次年纠正,修复加分0.6分。
本文认为,网络货运平台的“后补发票”行为,在真实运输业务背景下,不构成税款损失,不应视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也不应当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若需追究刑事责任,平台的“后补”行为更适宜以虚开发票罪处理,更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和法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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