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应考虑资金来源、资金成本等诸多因素,综合做好资金集中管理的内控建设。例如,纳税人应建立资金管理台账,分批次、主体,准确记录集团内部资金流向;留存外部融资、内部资金流通中相关资料,用以证明资金在集团内部流转过程中,并未侵蚀国家税基、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从而降低整体税务风险。
随着传统商业模式的改变、“互联网+”的深入应用等,企业积极利用品牌形象、资源渠道、客户资源等开展并实施跨界经营与合作将成为新业态,这对提升财务保障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就此进行探讨。
本文案例中,上游开票方已被司法判决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多人被判处重刑,但是受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表明受票方恶意取得,因而认定受票方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仅要求企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未给予企业行政处罚。
本文作为税务机关公职人员职务合规专题系列文章之一,将结合真实生动案例,探讨如何在此类案件中区分虚开犯罪和职务犯罪、无罪行为的界限,有效提出不构成虚开的辩护意见,准确还原被告人的罪责,实现个案的公平正义,探求防范税务公职人员执法风险的启示。
说起企业内部风险管控,大家都不会感觉陌生,而对于税务风险管控,却经常被忽略,有些企业并未将其纳入内控环节,而有些企业虽表面将其纳入内控环节,但却未发挥其实质性作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司法解释确立以“虚开数额”、“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为主的法定量刑标准,后者在司法实践中衍生出对“国家税款”这一概念的理解及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故W*提出异议符合法律规定。
设立账外账已成为偷税的一种主要方法。主要是因为个别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入材料不需或不能取得合法凭证,而销售产品又不需开具发票的情形下,在正常设置的账簿以外设立的一种账。由于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在一些中小企业中较为流行。同时,账外账由于纳税人以不需供货方发票为由,压低购货成本,可能导致供货方不缴或少缴税款;而纳税人自身又由于销售的货物不开具发票,直接导致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因此危害很大。
纳税人流转土地如果用于农业生产,则免缴增值税;如用于非农业用途,则需要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引发合同税务风险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企业对合同把关不严,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淡薄,没有形成正确的合同法律风险意识观。因此,企业要不断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让合同法律风险成为决策制定过程中的考虑因素,减少因合同管理不严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
预付费模式的显著特点,就是“先交费后消费”。长租公寓预收房租,百货零售、美容美发、休闲健身等商户发行单项消费预付卡,培训机构推出课程套餐等,都属于预付费模式。
只要是依法缴纳的社保,都可以扣除,不论其是个人承担部分还是统筹部分。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缴纳社保,预扣缴时未能扣除社保,汇算清缴正是解决这类应扣未扣问题的程序。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费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各项费用的会计记录,是否始终依照公正的会计标准正确处理,并应查明有关费用计算的真实性、确切性和时间归属的适当性。
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制造业企业将目光投向技术创新和动力转换,不断加大对研发费用的投入,以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时,企业必须准确理解相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增加、修改扣除项目。
税收优惠的适用范围是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即非企业集团不能享受免税优惠。20号文件仅对资金流向进行了限定,但没有对资金来源作出限制性规定,既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外部资金。
游戏开发企业的游戏售后技术支持、游戏故障的维护和游戏常规性升级,属于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以及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不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了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给予保密的条款,但对纳税人人格权方面的保护尚待完善,对纳税人个人隐私的内涵也不够明晰。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相关规定,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珠宝玉石,应属于消费税的应税对象;金条银锭、金银纪念币等收藏类金银制品,则不在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内。
从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当企业不再合理预期应收款能够收回时,就应当终止确认该应收款,减记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即是一般说的确认坏账损失。
依法纳税是每一个公民、法人应尽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建议各方更多采取各自负担纳税义务的方式进行合同交易,规避涉税违法风险和争议。
实务当中,有些企业会将开发阶段资本化阶段支出提早确认为无形资产,主要是出于对研究开发活动形成无形资产能尽快摊销,这样有助于归集高企研发费用和研发加计扣除的相关数据。
这些案例中有的是同行之间商业竞争引发纠纷派出商业间谍,有的是老板与高管、合伙人之间因利益分配不均关系恶化故意为之,总之,举报人是抓住了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或者违法行为,妄图以此要挟企业老板达到个人的某种目的,借此来给企业制造麻烦,或者击垮企业正常经营。
从法律意义来分析,定金具有担保作用,合同双方均受法律限制;订金、诚意金、认购金均非法律概念,一般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前,因无法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而向购房意向人收取的非正式约定款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从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岗位性质来看,这些人员均属于企业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全面工作,与研发活动关联度不高,其工资、薪金不应计入研发费用中的人员人工费用。
发行人股东将股份转移至个人及合伙企业持有,是否出于税务筹划考虑?如今,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受到如此精准而专业的问询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且被问询的频率越来越高。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涉税事项日益关注,应该引起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通过裁判文书网、启信宝、企查查等平台检索的715余药企涉税刑事案例进行了大数据分析。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涉及的逃税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主要涉税刑事犯罪的法律适用、抗辩策略等进行了分析与总结,并对企业合规经营提出了管控建议。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单位和个人都可能成为扣缴义务人,只要是支付所得的。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部队、学校和其他单位,个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
在未实际出资以认缴出资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为规避连带责任风险,可以选择以下方式:(1)认缴转实缴,在实际出资后再转让股权,至于实际出资谁来负担?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商量。
对于不动产转出租的,按前一次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确定不动产“取得”时间,即: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关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条件,要看劳务提供者向用工单位提供的是何种服务,如果是用工单位生产销售环节的服务,则满足这一条件,如果不是用人单位生产销售环节业务的组成部分,则不满足此条件。
笔者建议,对于长期挂账无法偿还的应付账款,企业一定要根据税法文件规定及时结转到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会存在被税务机关稽查补税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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