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不断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的税收监管,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按照“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立案稽查、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进行处置,不断提升网络直播行业从业人员税法遵从度,促进行业长期规范健康发展。
笔者建议拟上市公司,如果对于特殊业务税务处理存在疑问,可在业务发生前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对于一些重大业务可通过税收事先裁定等方式寻求税收确定性,以免因税务问题影响上市进程。
业务真实性对三方主体而言均是最基本的要求,而业务材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业务的真实性,是未来处理涉税争议最有力的武器。因此,三方主体在业务开展的全流程做好对业务材料留痕、保存、归档工作。
不同用工模式下,广义而言,除用工方和发包方之间两方关系涉及的增值税开票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问题之外,还涉及到用工方与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为劳动关系是否缴纳社保、个税由谁代扣;如果劳务关系,是按照劳务报酬代扣个税,还是灵活就业人员自带工具、自负盈亏具有经营性质,属于经营所得。
灵活用工平台作为新兴业态组织,在共享经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与互联网信息技术持续进步的双重影响下,着力于打通用工企业与人才资源之间的信息壁垒,不仅对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而且有助于解决用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接受个人劳务无法取得发票而导致税负较高等问题。
所谓“资金池”,就是集团企业把集团内成员企业及关联企业资金汇集到一起,与银行合作,形成的像蓄水池一样的储存资金的空间。
判定不同用工方式下各方纳税及开票义务、是否涉及虚开发票及偷税,不以各方协议中形式上的称呼为据,而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劳动用工基础法律规范,在确定各方用工模式实质前提下,对照适用。各地公示的稽查案例中,企业通常由于财税处理与实际用工关系不相匹配,只有开票无对应服务,形式与实质发生偏离,错误适用劳务派遣差额开票政策等,引发虚开偷税风险。
税务机关穿透公司面纱,要求股东承担补税责任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若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利益,或在注销环节虚假清算、恶意处置或隐匿公司财产、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主张刺破公司面纱,要求个人股东补缴公司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规定预扣或者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称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国家税务总局于4月9日在“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业座谈会”上提出,4月底前实现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票”,并提出:“通过实施“反向开票”进一步畅通增值税抵扣链条,赋予资源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电子产品是我国出口额较高的商品之一。在众多的出口商品中,手机历来是国家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重点关注货物。企业一旦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面临严厉处罚。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最高领用数量不得超过25份;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过去,司法机关及业界主要将重点关注在虚开专用发票上,忽视了对普通发票的合规。但是,虚开普通发票也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且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开发票罪,可能引发刑事风险。有鉴于此,本案从劳务派遣的一些风险业务模式出发,分析其中的虚开风险及合规要点。
企业发生工资薪金支出,说明企业有任职受雇的员工,一般也会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并且根据税法规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比例是工资薪金支出的14%,所以需要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福利费支出,是否发生的福利费未填报。
企业会计上财务费用列支金额大,而取得财务费用发票金额小,所以存在被怀疑虚列财务费用的风险,或者未按规定调增的可能(比如银行手续费未取得合票票据需调增),容易引起税局关注。
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资产负债表负数填报的风险很容易被忽视,很多纳税人认为负数能填写、申报成功就没有任何问题。但严格来说,申报财务报表时应该通过重分类,来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等情况,资产失真直接就影响到了小型微利判定。
在“两高”发布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的发布会上,最高检有关领导提出农产品一直是最高检关注的行业,已会同公安部等联合制发了关于利用农产品出口骗税犯罪案件的会议纪要等。作为“八部门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重要成员,最高检的如此表态表明对农产品的监管会日益加强。
企业上市前,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需要按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即股份制改造,也称整体变更。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在于建立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为企业成功上市融资提供体制基础及实体资质。
《2024年司法解释》对涉税犯罪尤其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行为要件与量刑标准均进行了较大的修改,相较于此前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补充了如“冒用他人货物出口”、“循环出口”等骗税手段,删除了广受争议的“四自三不见”规定。
以“列举+兜底”规定对实践多发的逃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等行为方式予以明确,精准打击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全面规定危害税收征管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使得惩治税收征管犯罪有法可依;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涉税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统一裁判标准;细化补缴税款、挽回税收损失的从宽处罚规定,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罪数问题、共同犯罪认定、单位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刑行衔接问题都做出了细致规定,可谓内容全面、亮点突出。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针对《刑法》第201条关于逃税罪中提到的“欺骗、隐瞒手段”和“不申报”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比例计算进行了明确。《涉税犯罪司法解释》首次将阴阳合同、虚报专项附加扣除、骗取税收优惠等情形明确列入逃税行为,体现了司法机关对逃税罪打击的力度和决心,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高质量发展。
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短期的资金缺口问题,提升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已成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不过,需要关注的是,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贷行为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旦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税务风险。
企业税收风险无处不在,这就要求我们纳税人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树立税收风险的意识,对于一些复杂事项要及时与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交流,避免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实现企业税收利益最大化。
本文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园区搭建享受财政返还贸易链条的动因出发,解析此种业务模式下的涉税风险,并进一步提出税务合规建议,供企业参考。
此次新发布的司法解释对于“如实代开”的认定其实有收紧的迹象,因为第十条第三项明确“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从没有实际业务的第三方取得发票属于虚开的情形。至于是否构成虚开犯罪,最终还是要判断是否造成税款损失。
当前危害税收征管类犯罪的14个罪名中,案发最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两高“涉税犯罪司法解释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的通报,全国检察机关近五年来办理的涉税案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占到91.9%,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占到80%左右,并且实践中法律适用争议最多的也是这个罪名,因而涉税新解释的出台对司法实践影响最大的也是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量刑的内容。
202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3月20日起实施。《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14个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合并和增减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情形、取消“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的前提规定、查明虚开的重要性提升、提高骗税入罪门槛、时限提前以补税争取量刑降档、中介提供帮助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罚的规定、删除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罪的两罪关系处理规定。
企业判断自身潜在刑事指控风险的核心因素包括是否被公告欠税、是否在被公告欠税后未履行报告义务以及是否被税务机关以涉嫌转移隐匿财产为由进行税务检查乃至处罚。当企业面临这些风险情形时,应当要审慎防范和处置刑事责任风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引领,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加大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打击力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有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实际行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支撑和服务。
建筑安装企业应增强发票风险防范意识,建立统一的合同签订、采购和收付结算制度,确保“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应建立本企业内部的成本体系和经济指标,包括工程利润率、项目税负率、人材机比率、施工进度比率和预算差异率等,做好数据分析比对,及时防控涉税风险。
近年来,国家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的力度不断加大,监管广度不断拓展,监管深度不断加强,多部门联合执法下的情报交换、数据共享、联合惩戒也将成为趋势。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医药企业带来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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