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灵活用工平台常被用作企业虚开、偷税的工具,风险日益增加。有鉴于此,本文以此案为引,就灵活用工平台进项不足、常见的风险业务等问题予以讨论,以飨读者。
企业在业务流程中,如存在开票方和收款方一致、受票方与付款方不一致,付款为个人代付或其他企业代付的;建议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在受票方要求其他方代为支付合同款项时提供委托代付协议或加盖公章的代付说明,以证实业务的真实性,避免虚开发票的认定。
本案将结合实际案例,深入分析如何通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刑事诉讼的方式,帮助股东做好涉税争议应对,化解股东税收风险。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已经开始。为让纳税人方便、快捷、准确汇算,我们总结了年度汇算中容易出错的十三个典型问题,以案例的形式进行讲解,帮助大家顺利完成汇算。
虚开(税款)数额、国家税款被骗数额以及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后两者概念类似,表述不同。所以实际上虚开专票犯罪数额涉及两个概念,一是虚开税额,二是国家税款损失金额。虚开税款
企业在享受阶段性增值税免征政策时,应准确区分各种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用途,如购进的是固定资产和不动产,改变用途专用或者兼用于增值税一般计税项目,其进项税额须在免征期与应税期之间准确划分、谨慎处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
《公司法》修订也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公司治理等问题的热烈讨论,很多公司长期以来在业务、财务处理方面存在瑕疵,例如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密切甚至资金混同,这些公司治理顽疾同样隐藏着严重的涉税风险。新公司法时代,股东如何做好前期税务合规管理,妥善防范涉税风险,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
不进行纳税申报应包括未申报和未如实申报,未申报对应的是不缴税款,未如实申报对应的是少缴税款,这个对应关系应该符合逻辑的。
广大药企应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加强对企业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通过建立有效的发票管控制度,明确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人,强化财务支付控制,坚决防范一些业务人员套取企业资金进行违法利益输送的行为。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产品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时,增强涉税风险防范意识,主动及早筛查隐患,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联系,咨询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的涉税问题,完善内部涉税管理,正确处理涉税业务,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非居民企业在判定其能否享受税收协定(安排)中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的优惠待遇时,往往需要先判定企业是否为该项所得的“受益所有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及司法解释确立以“虚开数额”、“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为主的法定量刑标准,后者在司法实践中衍生出对“国家税款”这一概念的理解及认定问题。本文筛选出150份司法判例作为分析样本,考察司法判例中关于“国家税款”的认定情况,进而从法理角度剖析司法判例认定差异悬殊的原因所在。立法与司法解释关于虚开专票罪的规则设计不足、对虚开专票罪法益保护的认识偏差、学理关于虚开专票罪性质的不同观点以及增值税全链条征管体系建设问题,导致实践中对虚开
许多贸易企业也会采取先将货物销售给享受地方政策的企业,然后再由该企业对外销售的方式,为关联企业增加业绩或者享受财政返还。实践中,许多办案机关对这些中间增加购销环节持有否定的态度,认定可能构成虚开。
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专票罪有三个量刑等级,第一档是虚开税额5万元的入罪标准,第二档是虚开税额50-25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造成税款损失30-150万元且第一审判决前无法追回),第三档是税额250万元以上、损失150万元以上。
在对有货虚开和无货虚开进行行政责任的辨析后,会发现,能否对两者进行同一化或差别化行政责任的处理并不是一个可以简单回答的问题。而因涉及行政责任下的举证责任的划分以及潜在的刑事责任,实践中对两种类型虚开的税务处理和归责会更加复杂,也需结合刑事风险进行整体的应对。
扣缴制度作为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提高征管效率、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征收等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实践中,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对于如何处理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存在诸多争议,随着《公司法》的修订,涉及自然人的资本交易更为活跃,扣缴义务涉税争议更多。
(国发〔2015〕25 号)要求,适时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工作,严禁地方违规制定税收返还等优惠政策。确需新出台政策的按要求报请国务院审批,且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在用电子税务局开具数电票的时出现的预警弹框,也被称为税务预警,应用全国增值税发票风险特征信息库、虚开发票风险指标模型和大数据运算技术,并辅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方法,建立红、黄、蓝风险预警机制,即时监控纳税人开具发票行为,这是税务机关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而采取的一项征管措施。
根据采购员提供的清单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采购产品与收购发票的信息比对不及时、不全面。同时,未对生产环节进行严格的能耗监控,在购进的原材料、包装物、半成品等存货入库时,核算也不够仔细,这些问题都会带来一定的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收遵从情况的判断和评价途径,主要通过对单一法人企业或独立纳税主体一年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与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相比,集团企业税收遵从评价,更加强调对集团整体性评价,也更加强调对企业内控评价。
虚开发票犯罪逐渐呈现团伙化、隐蔽化、信息化的趋势,如何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犯罪属性,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存在意见分歧,主要有行为犯说、目的犯说、结果犯说和危险犯说。从加大打击暴力虚开等虚开行为的力度,营造公平正义的营商环境角度出发,笔者根据现行规定及现实情况,结合近期查办案件,认为应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属性判定为危险犯。
有关职能部门衔接不畅。现实中,被冒名者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撤销有关登记,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但由于举证存在困难等原因,救济情况往往不乐观。
通过分析新冠疫情前后6年的司法大数据,梳理总结出温州民营企业涉税犯罪案件存在着近年持续增长,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主,类别与经济形势相关,犯罪动机多样,罪犯文化水平低、再犯率不高,缓免刑率高,重刑率较低等特点。
针对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聚集密度高、信息沟通少、涉税疑难多的问题,协调财政、市场监督、证监、基金业协会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联络机制,综合分析企业经营行为,提供联动服务,形成监管合力。
该案所涉罪名,都是民营企业常见的犯罪,一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个是虚开运输发票,即抵扣税款发票罪,还有一个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该三个罪名能成功无罪,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解决涉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特别是对改善营商环境、发展经济,都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税务人员在此次行业风险专项排查活动中发现,部分农产品出口企业日常经营中在发票开具、收入核算等方面存在行为不规范、管理不到位等多项问题。
再生资源行业近年爆发多起涉案标的大、波及范围广的虚开案件,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业务模式引发较大的争议。本文将首先梳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税收政策及实践困境,探讨常见经营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并重点解析40号文实施后更迭的新模式,分析其中的风险点,以供读者参考。
骗取出口退税案件频发,且在涉案领域、骗税手段等方面表现出新的特点,有关部门针对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打击也呈现出新的形势。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本文将结合司法实践,从犯罪主体、主观要件、客观要件、犯罪数额、量刑等方面对骗取出口退税罪的主要辩点进行探析,以期为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有效辩护提供一些思路。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国家退了不应该退的税,逃税罪是指纳税人应该缴的税没有缴。从概念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二者之间建立了联系,而司法实践中,在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判决里却又很少能看见逃税罪的身影。
部分兼营自产与经销苗木的种植户,将外购的苗木混同自产免税苗木,一起对外销售,将外购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苗木视同自产免税苗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另外短时间养护再出售,是否可以作为自产自销农产品税法未明确,将会带来税企争议。
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属危害税收征管秩序的犯罪,二者在主体要件、主观方面以及行为的欺骗性方面存在共同之处,但是两罪也有明显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常常表现为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可以说是一对孪生的犯罪。笔者将对两罪的区别与联系一一进行阐明。
对加工农产品的公司,税务机关应当重点核查这类公司购进货物是否大部分来源于某家收购农产品的公司,有无生产人员,机器设备、辅助材料、包装物、耗电量、计件工资与产能是否配比,资金流、货物流是否存在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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