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国经济活动中,一些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方法。各国税务机关为防止侵蚀税基和转移利润,都强调企业在转让定价过程中,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必须遵守独立交易原则。
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笔者梳理涉税案例发现,部分物业企业存在预收物业费收入确认时间不准确、不同服务项目适用税率不准确、隐匿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等问题,建议企业及时防范已经出现和潜在的税务风险,莫将“小问题”拖成“大毛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由于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低于综合所得的最高税率,实践中,有的主播会将自己取得的原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收入,违规转化为经营所得,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在目前八部门联合重拳打击涉税犯罪及严查违规财政返还的背景下,依托财政返还开展业务的企业在关注涉税犯罪刑事风险的同时也需要谨防司法机关将其取得财政返还的行为认定为诈骗罪。
互联网数据能够为税务管理部门提供及时的税源管理信息,为税收风险识别提供有效的风险支撑数据。从税务管理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互联网涉税信息对税务行业的风险管理、税源管理、纳税服务、业务管理等领域提供了丰富的数据资源,互联网涉税信息的有效和合理利用对拓展税务局的业务管理模式、提升税务局的业务管理水平等将发挥很大的价值。
企业对于所有销售数据、促销活动记录、税务申报材料等,都应妥善保存并留存备查。同时,还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建立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准确进行纳税申报,避免因申报不实而引发涉税风险。
税务处理决定可能使得受票企业无法将从出票企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税务处理决定对作为纳税人的受票企业的权利义务有可能产生实际影响,受票企业与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具有利害关系,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最高院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对下游受票企业原告主体资格持认可态度。认可下游受票企业具有适格的原告资格,既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督力度,也顺应了原告资格涵摄范围不断扩大的世界性趋势。
目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罪存在不当扩大化的趋势,其与当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普遍以行为犯定性所面临的困境类似,同时司法实践对平台类企业涉票案件以个人权威文章和内部文件定性,无视刑法基本原则,大大增加了辩护的难度。
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可以就不同项目分别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在企业实际经营过程中,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很可能用于多个项目,容易存在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也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问题。
项目合同会涉及印花税,且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及税目需要根据具体合同条款进行判断,且注意区分应税合同和非税合同,避免多缴或少缴印花税。
对指标库里面的指标模块类型、指标名称、政策依据、指标涉及税(费)种、指标提出部门、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数据来源、指标公式、应对指引、扫描周期、指标类型、扫描结果字段、是否有效等进行指标分类,按条件支撑分类查询,并对指标使用建议进行归类处理。
据统计,全区光电信息产业产值同比增长42%,全面迈上发展快车道。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助力产业发展,光电信息企业在具体适用政策时,需注意常见涉税问题,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企业利用预收账款科目,人为地少确认收入少缴税款的情形。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已经发生转移,需确认收入,但是企业人为地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挂账,少列收入,从而延迟纳税义务。
是否“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成为构成虚开专票罪的关键性要素。而关于此处“税款”的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有一定争议。本文认为,在确定“税款损失”的范围之前,首先需要厘清此处“税种”的概念。
现行税收犯罪体系以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个行为对象为主线进行设计。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其单列加以控制的必要,这种必要性即增值税制度的特殊性。刑事制度打击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等,对应的是对增值税税收制度和增值税税收利益的保护。
研发部门所有项目必须严格遵照研发制度开展,一切后续研发项目费用,以研发立项文件为依据。研发部门申请立项,主要包括研发目标及内容、研发阶段划分、研发经费预算、研发人员、研发后续采购计划等。
企业亟须对财税数据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管理与监控,确保每一笔交易合规,从而降低税务风险,维护企业信誉。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探讨库存管理失误对企业财务带来的风险,并提供有效的应对策略,帮助企业顺利度过年终关账,降低税务风险。
受票方企业已收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存在发票异常告知,应及时与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处于配合税务机关完成税务自查阶段,了解清楚异常发票的情况,自查业务的真实性。
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到了向高质量发展加快转变的阶段,相关企业在开展资本交易的过程中,有必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研究,基于业务实质合规处理有关涉税事项,以免引发税务风险。
核查是否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账务,调整的是什么业务,如果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以前年度的账,最终影响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这种情况是因为在本年的财务报表里没有调整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导致的,“未分配利润”的期末数减去期初数包含了以前年度的一部分数据,导致与利润表“净利润”栏次不一致。
进销不匹配是企业面临的重要税务风险,年终关账期间更需格外注意。通过关注进项和销项税收分类编码匹配、及时取得合规发票、使用风控模块等方式,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数电票全面普及之后,通过标记“入账标识”可以有效地遏制开票方恶意红冲,但目前实际业务中很少有企业去标记入账标识,现在入账标识未强制标记,购买方企业标记入账标识后,也会把自己的账务情况同步反馈并暴露于税务大数据系统,风险同步存在,所以有的企业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不去使用入账标识这一项功能,这样就给开票方开了方便红冲之门。
纳税人享受六税两费优惠,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纳税人对六税两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 依法补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无论是网上开店还是平台直播,由于平台端在外,个人消费者多数没有索取发票的意识,企业极有可能会忽略该部分销售收入的申报。因此,酒企在确定收入时,应重点核查未开票收入,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将“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排除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之外;对于没有骗取增值税目的,只是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少缴企业所得税的,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笔者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部分金融企业未关注到呆账核销与税前扣除所需提供的材料之间存在差异,在未按税法规定提供完整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就进行了税前扣除,引发税务风险。
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两起平台企业被税务机关要求对收取的全部款项全额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案例,剖析平台企业分账模式下的税务风险,并给出抗辩思路和合规建议,以帮助平台企业防范和化解税务风险。
合伙企业因其特有的灵活性,成为越来越常见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成为企业设立员工持股平台的一种重要方式。合伙企业自身不是所得税纳税主体,在涉及纳税义务人、纳税时间和适用税率上,容易陷入政策理解误区,从而产生税务风险。
企业在应纳税范围以内虚抵税额的,在税务机关处理后能够及时缴纳税款、滞纳金以及罚款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同时又适用逃税罪的阻却事由,进而免于承担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新市场环境中,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员工的合规培训,尤其是在具体操作中容易发生风险的环节,提高员工的守法合规意识,防止因违规操作导致的行政或刑事风险。
股东给公司投入的资金并非都属于股权投资。股东投入资金后,还应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一些企业股东不定期给公司“输血”,为公司持续投入资金,错误认为这些资金均属于股权投资,为后期涉税处理带来很大隐患,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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