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全面提升为纳税人服务的质效,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开发了全新的网上办税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电子税务局,将于2018年11月20日正式上线。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缴纳。每季度首月(1、4、7、10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一季度的税款。纳税人出租房屋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应在代开发票的同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计算缴纳房产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除法定免纳房产税的情况外,纳税人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批准给与减征或免征照顾。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情形或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依照《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2018-11-09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决定于2018年11月8日18点起,对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old.dl-n-tax.gov.cn)和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s://www.dl-l-tax.gov.cn)予以永久性关停下线。
为了解决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自检反馈信息不全、功能不完善的问题,我局将于11月2日17:00至 23:00期间对出口退税网上服务中心、出口退税在线申报系进行完善升级,请部分使用单机版申报系统的企业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本次下发为升级补丁,不需卸载申报系统,直接升级即可。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于2018年10月7日正式在大连市网上税务局上线“税务注销”网上办理功能,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通过该功能实现税务注销的即时办结或“承诺制”容缺办理。
委托划款缴费方式:截止日期为9月25日。支票缴费方式:税务机关受理支票背书和银行受理支票的截止日为9月25日。现金缴费方式:截止日期为9月27日中午12点前。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已使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的,系统会自动升级为最新版本,如果自动升级不成功,扣缴义务人需下载手动升级包进行手动升级。手动升级包的下载地址为大连市税务局官网—办税服务—通知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升级的通知》中的附件2。
为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国家税务总局开发了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并免费提供给扣缴义务人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负责管辖企业的各项税收、社会保险费等征收管理;负责省、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等。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119号)精神,提升我市物流业发展水平,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新的发票监制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启用前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旧版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税库银三方协议中银行方为下列银行及其分行、支行的,可以使用网上签订方式: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发银行、恒丰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辽政[2018]108号)精神,市政府规章、市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国家税务机关、原地方税务机关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规章、规范性文件调整前,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和个性化服务工作;设立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进出口税收的管理工作。
加快落实关检深度融合各项任务,整合原报关、报检项目,调整报关单版式文件,整合随附单证,优化报关单基础数据结构;推进关检风险业务深度融合,提升海关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管理能力;实现统筹开展企业资质管理和归口实施企业信用管理;优化后续监管运行机制,提升后续监管效能;构建业务架构统一、管理统一、系统统一的口岸监管新模式,着力提升国门安全和风险防控水平。
自2018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45652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为确保我大连市各区、市(县)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新税务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税收业务专用章形状为圆形,上方环边为税务机关名称;下方为“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办税服务厅使用多枚同样印章,可在“税收业务专用章”字样下方居中小括号内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以区别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2018-06-15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机构改革工作进程,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全新上线。新版网站地址为 http://www.dl-n-tax.gov.cn 。原大连市国家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大连市网上税务局上线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原大连国地税网上办税厅为基础,打造了一体化的税收现代化综合电子平台大连市网上税务
根据机构改革工作进程,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全新上线。新版网站地址为http://www.dl-n-tax.gov.cn。原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地址调整为http://old.dl-n-tax.gov.cn,原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地址不变。新老网站同时运行,您可通过每个网站的相关图标互相切换。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改革前后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平稳衔接,保证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等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坚持依法征税,2017年,累计组织各项收入710.9亿元,增长13%,其中:税收收入348亿元,增长6.5%。社会保险费及采暖费专项补贴收入354.3亿元,增长20.6%;工会经费收入4.1亿元,增长5.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4.5亿元,下降6.4%。地方税收总量继续保持全省领先,为大连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税收保障。
本公告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
2017年7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第六条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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