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智能转换工具可实现将纳税人使用的财务核算软件编制的财务报表转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系统-财务报表报送模块可导入的excel模板格式。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在保证我市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平稳运行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继续执行降点征缴。
办税助手是面向纳税人提供办税服务咨询和在线指导的服务工具。除了具有网上办税环境自动检测能力外,还提供了智能机器人客服、人工在线客服,您可通过办税助手的“人工服务”及时与服务人员取得联系,及时解决协调操作中遇到的问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连国税网上办税系统操作手册》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为方便您正确使用网上办税系统,现将《大连国税网上办税系统操作手册》发布如下。由于网报系统升级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其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具体名单和证件见“失效税务证件清单”)。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你单位(个人)(详见附件)被列入非正常户已超过三个月,其使用的税务登记证件自公告之日起失效。
为支持和促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现将沙河口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核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日期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4日。
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乳制品、植物油、酒及酒精、辣根、缫丝、土壤调理剂、焙烤食品、肉制品和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全部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企业不纳入本次试点范围。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2018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内容可以登录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移动税务局、微信公众平台的办税指南栏目查询。
领取新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交验已开具发票,缴销结存空白发票(预留4月1日前所需使用发票),4月底前交验、缴销已使用过的及结存的全部旧版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若您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则应当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即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或者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申报缴纳当季税款。2018年,您申报纳税时间分别是:4月2日至18日,7月1日至16日,10月8日至24日。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审核通知书》。
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根据《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予以公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支付人自行委托代理人或指定其他第三方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或者因担保合同或法律规定等原因由第三方保证人或担保人支付相关款项的,仍由委托人、指定人或被保证人、被担保人承担扣缴义务。”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县区级收入,属地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制定征管办法、完善征管手段,确保环境保护税应收尽收,并按照规定的级次缴库。
为了进一步营造“诚信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社会氛围,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我市企业纳税情况,联合评定出2017年税收千强纳税人排行榜。
为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和《大连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大财法[2016]55号)文件的规定,开展2017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服务和管理,完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制度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本公告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除扣缴义务人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在大连海关辖区范围内,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注册、变更、延续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的主管海关为大连海关各隶属海关、办事处。企业可就近办理手续,由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主管海关(所在地各隶属海关、办事处)负责上述事项的咨询、受理及审批等相关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建立印花税核定征收纳税人台账,及时登记,加强日常管理。台账内容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核定日期、核定应纳税凭证类型、核定应纳税凭证计税项目及核定征收比例、变更日期、变更类型、取消日期等。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要求,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此前已登记的存量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发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且未被工商部门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的,应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关于金税三期系统部署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功能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7]209号)规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服务规范。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公布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将取消和暂停的收费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凡不在清单之列的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本公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持已开具的《外管证》未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不再办理《外管证》报验登记、增值税预缴申报。已办理增值税预缴申报的,仍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促进大连市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制定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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