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核认定不合格的福利企业,从2015年7月1日起停止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查证属实追缴骗取税款,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责任,并取消3年内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各地区要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工作原则,破解资金筹措难、征收拆迁难等问题,尽快启动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2015年全市完成棚户区改造1.1万套,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
出口企业进行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以及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时,需提供通过税控数字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原规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按申报年月和申报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现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5〕4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市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调整相关事宜明确如下: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企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2015-2-27 为进一步规范出口退(免)税管理,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市局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措施,明确了核定征收工作原则,加强了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核定征收企业的管理,积极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取得了较好效果。随着“营改增”工作进程,将推进企业财务核算更加规范,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不含餐饮业、洗浴服务业和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各基层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自“意见”颁布之日后,在全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及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经审核对注册登记不满3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用人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区域内开具和取得的开具项目为“劳务费”和“会议费”发票的纳税人,重点为从事劳务、房地产、建筑安装、住宿和餐饮等行业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相关规定,自2015年起,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3号)中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为12%。
2014年12月29日21时至2015年1月1日上午10时,网上报税系统的网上申报、委托划款及打印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业务暂停办理,只提供查询功能,纳税人如需办理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业务,请到主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的要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共74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不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我市无对应项目的审批事项。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二条“关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税务处理的申报问题”和第三条“关于税前弥补亏损的年度申报问题”予以废止。
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3年第8号)事前备案类项目中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由事前备案调整为事后备案;“房地产企业成本对象及土地成本分配方法”,由事前备案调整为自行申报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和《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同时予以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局开展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14年10月30日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130件。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实施后,我局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现将第三条修改为“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应与处罚幅度相匹配,当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适用相邻两个不同处罚幅度的衔接点数额时,应适用前一处罚幅度的上限或后一处罚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予以发布公告。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用以反映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对大连泽世服饰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的违法行为仅给予了一次行政处罚,法院判处的罚金为刑事处罚,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之间不适用一事不二罚。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 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取消项目”管理方式由行政审批管理改为申报备案管理。各征管局按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履行备案及审核手续。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户)应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结合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大财行[2014]532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我们也多次向财政部反映。近日财政部为方便操作,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我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也制定了《大连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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