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向主管税务机关专项报告以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在调整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调整专项报告表》,并将修改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专项报告表》一并报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有关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大连市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积极应对经济增长减缓给就业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2012年10月16日,市政府印发了《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意见》(大政发[2012]46号),健全完善我市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有效应对各种就业矛盾,确保了全市就业局势基本稳定。
为了规范税款缴库及退库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2014第31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加快推动我市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有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确保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全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中小企发〔2014〕16号 2014-08-07 为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取消非许可税务行政审批项目14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其中:取消办理税务登记审批项目2项,管理方式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取消公路、内河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管理权限已转交国税局;取消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审批项目2项,管理方式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取消减免税审批项目7项,管理方式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自2014年8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77 192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市及区(市、县)级财政拨款单位,审核期为7月1日至7月31日,扣缴期为7月1日至8月31日;各类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审核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期为7月1日至9月30日。
为进一步做好《2014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填报,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将纳税人在线确认填报此表截止时限由7月20日延至7月25日。为避免纳税申报期网络拥堵,建议大家在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再进行此表填报。
为了加强和规范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按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参照辽宁省《辽宁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中,已实行“营改增”且全额开票计收入的“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的企业,其应税所得率为7%。
大连市邮政局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已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等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明确;
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7月份纳税申报期按2‰附征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8月份纳税申报期起,按1%附征率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应与处罚幅度相匹配,当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适用相邻两个不同处罚幅度的衔接点数额时,应适用前一处罚幅度的上限或后一处罚幅度的下限进行处罚。
为认真落实总局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实施要求,立足纳税人需求,减轻出口退税申报负担,大连市国税局对出口退税电子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在申报系统中增加了符合申报退税条件的业务系统自动创建申报功能及出口收汇信息自动比对功能。目前大连市国税局下发了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2.1版、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V14.1版升级补丁包,请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并对申报系统进行升级。
自2014年7月1日起,市工商局和区、市、县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调整的登记监管事权履行职责。此前市工商局关于企业登记监管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2‰调整为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有关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实行附征率办法核定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附征率由2‰调整为1%。
在大连市各级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法人(2014年1月1日以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法人,以及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发生变化,股东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时间及方式发生变化,股东或发起人变更的公司法人)。
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为了辅助纳税人准确填报增值税申报表,解决填报疑难问题,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网站和热线咨询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增值税申报表进行分期、分项解读。以期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所帮助。敬请纳税人关注专题中的更新内容!
电信业,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大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经过国、地税联合下发评定通知,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查、评选,征询海关、工商、人民银行、审计和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意见,以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和公示等环节,共计942户纳税人被评定为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人,其中399户纳税人被评为AAA级,217户纳税人被评为AA级,326户纳税人被评为A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有关要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为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税务机关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广泛听取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贯彻落实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收集意见方式予以公告:
将《办法》附件1《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中“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类别下增设 “货物运输代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5821)”,应税所得率为7%。原“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中除“货物运输代理业”外,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仍为12%。
为不断扩大第一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按照大连市国税系统“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安排,决定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精简规范,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现将第一批取消的《补发税务证件申请审批表》等15种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发布。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函[2014]79号文件)批准,《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试行)》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8日起施行。
将国家列举名称的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率调整为: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将未列入《岩金矿资源等级表》的岩金矿企业(矿区)的适用税率调整为每吨4.8元。
应收及预付款项明细账和相关发票复印件(若债务人与债权人曾持续发生购销业务的,可在提供最后一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的基础上抽样提供之前几笔销售业务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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