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纳税人,按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统一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缴纳。在大连市和外省市均设有分支机构的大连总机构纳税人,按照“总局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和分配税款,其中分配给大连市辖区内各分支机构的税款,全部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
挂车车船税由纳税人在会计年度内自行向车船登记地或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向车船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纳税人是法人的,向法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各基层局通知征管区域内的农业发展银行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各基层局要做好纳税申报、税种认定等相关工作。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的纳税地点随营业税一并调整。
为提高水利工程设施的抗灾减灾能力,加快水利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11]266号),制定本办法。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我局对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含已宣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 2012年12月24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纳税(缴费)人需要使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开具缴款凭证。该软件可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dl-l-tax.gov.cn)“下载中心—软件下载”链接中下载并安装“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
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法相关规定开展税收自查。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主动到主管地税机关或登录大连地税网站补充申报。补充申报税费时,应当如实注明税费所属期限,准确计算缴纳滞纳金。
“增值税立法课题”是今年中国税务学会专门设立的学术研究项目,由我国著名税法专家涂龙力教授主持,目的是为推进增值税改革、起草增值税法提供理论支撑和立法建议。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为了规范普通发票印制调拨管理,提高印制调拨效率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发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市局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主管地税机关和市局的核准时间合计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网络申报扣款需要与银行、国库进行数据交换,为避免税款滞纳,申报缴税截止时间为征期最后一日14:50。希望您在网络申报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申报缴税相关工作。如在征期最后一日14:50仍未完成,为避免因逾期带来的法律责任,您应在当日工作时间内到主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电子数据最基本的申报方式是凭借存有申报数据的电子介质进行窗口申报。这种申报方式的弊端是电子数据及电子介质的质量无法保证,致使企业在申报电子数据时经常要在税企之间往返几次才能申报成功。随着税务机关的移动存储管理系统运行后,电子介质经注册后方能得到其反馈数据,而且此介质将不能在外网使用。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公布大连市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投入产出法农产品单耗数量标准。
本通告所称网络机打发票,是指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和国家税务总局保留的票种。
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大力加强税收征管,依法全面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充分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助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工作,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社会和谐进步做出积极努力。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4号)相关要求,我局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在全市饮食业和娱乐业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本通告所称网络机打发票,是指通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端办税平台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报关代理业专用发票》《保险业专用发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充分保障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的相关规定,确定本裁量标准。
自2012年8月1日起,凡同时符合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含1.0)、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总价低于200万元/套(含200万元)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未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2011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一人有限公司)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部属及外省(市)驻连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依据《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大政办发〔2008〕103号)第一条第一款,保障金审核缴纳对象是用人单位而不是单位法人,虽然一名自然人可以担当多个用人单位的法人但其名下各用人单位都具有独立法律责任和义务,所以应按规定进行保障金审核缴纳。
为准确掌握我市出口企业2012年出口退(免)税情况,现将《大连市生产型出口企业2012年出口退(免)税预测明细表》、《大连市生产型出口企业2012年出口退(免)税预测汇总表》、《大连市外贸企业2012年出口退(免)税预测明细表》发给你们,请认真填报并及时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具体上报时间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加工贸易开展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实行“实耗法”公告如下
自2012年6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49 4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午5时至月初第一个工作日上午8时30分停机维护,其他时间正常运行。希望您在系统运行时间内完成各项申报工作。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申报及监控事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12]12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押运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等有关规定,现对押运业务适用营业税税目有关规定公告如下:保安押运劳务主要提供护卫、护送等服务,并不是简单的运输劳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0.5~20元、20~100元)。与上述新版发票相对应的旧版《辽宁省道路汽车补充客票》(1~20元、20~100元)可以使用到201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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