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及时反馈主管财税部门。
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自2023年5月1日起,船籍港为大连、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以下简称辽宁海事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局(以下简称大连海事局)委托代征车船税的船舶,其车船税不再由辽宁海事局、大连海事局委托代征。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6号)同时废止。
纳税人网上申领空白发票并选择邮寄送达的,登录大连市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dalian.chinatax.gov.cn)提交领用申请,领用方式选择“邮寄发票”。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lswcxc@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应先到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现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五种缴费渠道,其中:银行批扣方式仅可缴纳当期费款,微信小程序、电子税务局、银行柜面、税务窗口等渠道可以缴纳当期及往期的补缴费款。
2024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好生态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相关税收政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大连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试行)》相关要求,我局对照《大连市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大连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认真梳理2023年生态环境保护主要工作任务,现将相关工作计划及措施清单公布如下。
自2023年1月28日起,在大连市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核定、同步按月征收。缴费基数为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
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
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成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440元,未成年居民和大学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凡未按规定补缴2019年同步增加的30元个人缴费的,在本年度参保时继续补缴。
因租赁物毁损、灭失致使出租人无法行使取回权或优先受偿权,法院受理承租人破产申请后,除按照《民法典》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能够行使物上请求权外,出租人申报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若您选择逐条录入方式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请您在征期开始之前,提早录入应税凭证信息;若您选择导入方式填报《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请您下载《印花税税源明细表》模版,提前将应税凭证信息录入采集表,纳税申报时将提前制好的采集表导入电子税务局即可。
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已按照2021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进行年度调整,现将2022年1月-2022年12月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调整后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统一补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缴纳企业社保费可通过大连市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办理;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及城乡居民两险,可通过微信搜索“大连市自然人社保缴费”小程序为自己或代他人缴费,也可通过微信城市服务“大连市社保缴纳”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业务。
自2022年8月28日起,大连市纳税人仅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部分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迭票)。
2022年8月至10月,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单位在11月15日前补缴缓缴保费的,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着力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构建我市高成长性科技企业发展梯队,培育壮大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促进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大、做强、做优市场主体的战略决策,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推动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三年破万亿”战略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商务领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对首次纳入“小升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推动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纳入“小升规”且连续三年均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第三年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为深入贯彻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大连市振兴发展“十个新突破”“三年过万亿”行动方案》(大委发〔2022〕4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21〕26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大连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大连市加快培育优质工业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大连市培育和发展商务领域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大连市雏鹰—瞪羚—独角兽—领军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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