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意见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国务院2010年12月20日修订,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现对《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大地税函[2008]90号)中关于发票管理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作如下调整:
自2011年6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133 848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保证金及保证人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代保管资金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近年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政府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先后下发文件,对部分资源税应税税目的税额标准予以调整。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按月分摊后的价值;合同约定有免租期的,分摊的租赁期限不包含免租期;免租期内,由房屋产权人根据房屋原值按月计算缴纳当月房产税。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出租房屋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
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帮助您及时纠正履行纳税义务时出现的偏差和失误,避免涉税问题在进入行政处罚环节后给您带来的经济损失,营造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自今年三月始,我局将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和纳税人网上申报系统中,增设“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栏目,针对企业易疏忽和出错的涉税问题,结合最新税收政策,整理出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点,编制成《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公告》,供全市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查询参阅。
为了进一步提高报验税务登记效率,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经研究,对建筑业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跨区项目登记以及外地来连纳税人到我局办理外来项目登记时所需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等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属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经公布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严格按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向外进行项目分包时,分包收入额不得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应当全额作为“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月份纳税人正常申报地方教育附加时,只需正常申报地方教育附加2%部分,对于地方教育附加子目——2010年2月以前1%部分不需申报。对于补充申报2011年2月1日前的地方教育附加时,无论窗口申报,还是网上申报,在补充申报时,选择地方教育附加子目——2010年2月以前,征收标准自动带出1%,确认后保存申报信息。
对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自2011年2月1日起开具的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暂按照辽国税函[1996]30号的要求式样刻制。对于2011年2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需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必须使用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式样暂按照辽国税函[1996]30号的要求式样刻制。
自2011年2月1日起,新办纳税人在使用发票时必须加盖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对于已经营纳税人原用的发票专用章可延期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自2012年1月1日起,必须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的发票专用章。
自2011年2月1日起,对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为了加强房屋交易税收征收管理,规范个人住宅类“二手房”转让计税价格核定争议处理工作,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1.17 为了进一步规范各类展览活动(以下简称 会展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按照房屋产权证证载“房屋设计用途”掌握。即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必须是房屋产权证证载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且用于本单位职工居住。对于将设计用途为“非住宅”的房屋改造后用于职工居住的,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0号)、《大连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0]106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大地税发[2010]28号)要求,我局对2010年11月30日以前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作了清理,共清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30件,其中全文废止或失效的12件,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18件。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混凝土生产企业(搅拌站)、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等建筑用砂石用量较大的行业确定为资源税扣缴重点行业,督导企业严格履行建筑用砂石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
为了规范我市各类门票的管理,充分发挥“以票控税”机制作用,切实加强税源监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并填写《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见附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纳税人选择的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免征额度和住房公积金计税标准的公告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2010-8-10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就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清算核定征收率调整事宜进行公告。
各基层局主要领导是本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税政工作的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税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是落实政策及清算审核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管科(所)长是清算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税收管理员是清算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级各类人员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不断推进我市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取得实效。
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由现行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23元调整为28元;非居民住宅供暖价格继续按每平方米33元执行。上述价格中,每平方米含保险费0.20元,由供暖企业负责投保,供暖企业不得将该项资金挪用。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9张表)。
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可认定为89号文中第一条所指的“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电子信息审核无误后办理出口退(免)税。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0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0]101号)和《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8]第938号)精神,2010年我市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以下简称外资年检)继续实行先网上申报,后现场审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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