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在合理的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税前扣除的条件及具体管理办法仍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规定。
大连市境内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可向市税务主管部门报送必要材料,由市税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政策法规处是外部查询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工作的法律支持部门,负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办案查询中,业务较复杂、具体规定无法判别的涉税证明是否出具的审核工作。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明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涉税文书的使用版本,现将已停止使用的个人所得税表报及涉税文书予以公布,并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个人转让房屋、个人股权变更、税前弥补亏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者个人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大包干、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表报、文书的现行使用版本。
自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规定的亏损弥补期内,发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行为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对以前年度准予弥补的亏损额,需要报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实行核定征收的承包、承租、挂靠客运车辆,以其核定的年营运收入额乘6%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实施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为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并结合直属税务分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的成效做法,制定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审核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正确归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6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期同类贷款是指一项经济业务既有向金融企业贷款又有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其利率的计算包括基准利率和同期同类贷款的浮动利率。如果没有向金融企业贷款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计算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执行,如出现上浮的应报市局审核确认。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文件规定,市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对设在大连市辖区范围内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市局制定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9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第二年,也是我局近年来所得税收入形势最严峻的一年。一年来,我市国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总局的工作部署,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服务发展的关系,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地区经济的同步增长。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市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清算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扣除投资成本后的余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要求,自2010年1月1日起,对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程造价、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各基层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定额和未达起征点的纳税人),并将确定的名单于2010年1月10日前上报市局,市局信息中心将集中统一修改税种登记的申报期限。
按照《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第八条的规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工作负荷的实际情况,确定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有权审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机关名单如下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及期限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81号)规定,现将我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明确如下:
根据国税发[2009]127号文件要求,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置的“待报结车购税专户”,专门用于核算纳税人使用POS机刷卡方式缴纳车购税的收纳、报解,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以准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转让住宅的收入,按1%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转让非住宅的收入,按2%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进一步做好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包括安排)待遇工作,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外国企业在我国从事技术服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技术服务人员在我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也应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局应加强对上述情况的征收管理。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征收局自9月份起,办理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退税时必须按照总局规定先进行评估,评估结论正常的方可退税。
按现行征管体制,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在大连市其他行政区划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由当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及缴税事宜。
对2009年11月1日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1月10日前,到负责契税征收的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由征收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缴税期限。
各征收局在审核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时,应对企业申报的商品代码进行逐个确认,凡出口企业将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按照退(免)税货物进行免税申报的,一律予以补税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纳税人刊登遗失声明由其自行与报社联系办理,办税服务厅应将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刊登和补办新完税证明的有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代理事宜。
各局要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针对家电下乡经销户不及时开具发票,开具假发票“骗取补贴”等行为,要定期对销售企业和销售网点进行抽查,包括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销售的真实性、发票的真实性及税收缴纳等情况,防止和纠正骗补、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时,对申报资料(内容详见附件1)初步审核无误的,应出具《接单登记回执》,确认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申报受理人员接收的出口企业申报资料必须当日全部转交初审岗,并履行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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