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要严格按照《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规定,切实履行税收监管职责,尤其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经销商,要严格执行总局16号令规定,做好“以票控税”、“月税月清”工作,依法征税,堵塞税收漏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发票窗口受理以表代证户的领购发票申请后,应及时将资料传递到管理科(所),由管理科(所)到户调查核实,确属于领购发票范围的,按照发票管理工作规程办理发票领购事项。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和旅行社)等四个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及其他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以下简称“直属局”)管辖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承揽建筑工程(含总承包或分包工程)项目的,由直属局负责该企业所应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直属局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直属局管辖的建筑业企业到大连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以外区域承揽建筑工程项目的,由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项目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收征管,纳税人应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该项目的建筑业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98号)的规定,现对利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交易计税价格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宿和餐饮业、娱乐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介服务业(包括房地产中介、广告业务代理、职业中介服务和旅行社)等四个行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中目录规定设备、性能参数、应用领域、能效标准和技术指标、参照标准、功能及作用、适用范围的书面说明;
对未在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各基层局应当采取按合同征收或核定征收等方式,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做到应收尽收。
对2007年底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摊销业务招待费的企业,其尚未摊销的部分可继续向后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更好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的职责,及时掌握会计从业人员违法违纪的相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罚违法违纪的会计从业人员,加强和规范财政监督,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会计队伍建设,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会同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中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大连市对违法违纪会计从业人员协查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施行。
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度为102,900元。自2009年4月1日起,我市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时,所采用的我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8,580元。
根据市局《关于“出口退税联网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42号)的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出口退税退库环节正式实行税银联网,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不再打印纸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以下简称退还书),改为向国库传输电子数据进行税款的退付。
年检工作结束后,市局要将商务部“全国外商投资企业网上联合年检系统”中企业信息通过层绩系统发布,请各单位充分利用。通过分析企业提供给财政、外经贸局、外汇管理局等部门的信息,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实现“四个协调”。一是实现税收政策取向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相协调;二是实现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三是实现税收环境与我市整体软环境相协调;四是实现税务管理质量和水平与政府行政效能相协调。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计算时,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安置残疾人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应按与企业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员工人数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下发后,我市已全面贯彻执行。为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规范管理, 确保新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新增税源形成税收收入,特提出四项具体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收入不涉及跨地区利益,可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2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指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计算时,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安置残疾人企业在职职工总数应按与企业有任职或受雇关系的员工人数计算。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通知》(大地税发〔2003〕162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普兰店市出租车行业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批复》(大地税发〔2005〕122号)中涉及庄河、普兰店、瓦房店和长海县个体出租车计税依据及税收定额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2008年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在国家税务总局未颁布新的规定之前,参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和《金融企业呆账税前扣除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大国税发[2009]20号),对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下发后,除国家、省政府以及上级政府授权市政府新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和开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已经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基层局应按新的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规定,对2009年1月1日及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由税务登记受理岗在基础信息预认定环节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由税源管理岗在基础信息核实环节对企业所得税税种认定情况进行核实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类别认定,并相应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请各基层局遵照执行。
出口企业的分类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评定年度内1月底前,完成对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工作。出口企业申请评定A类(含A、AA)以上的,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被确定为AA类、A类、B类的出口企业,如发生涉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市局批准后,降低管理类别。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精神,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照代开票金额2.5%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从其当期应纳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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