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地税机关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对建筑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和个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欠缴税金的统计、分析、监控和清缴力度,明确清欠职责,落实清欠责任,实行分类管理,强化清欠考核,提高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然后分别报主管国、地税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换取票据核实单》后,应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核,确属真实业务的,在“票据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意见”栏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无主管业务税务机关填写“无主管业务”),同时建立相应台账。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42号),现将2009年度各税申报及缴款期限明确如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按天、次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除外),请遵照执行。
各征收局税政部门按照税收管辖范围,确认提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申请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应当为其开具证明。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负责《证明》开具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除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每季度第一个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季度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外,其他纳税人每月1至15日申报缴纳当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个体工商户可在有利税收征管的前提下经主管地税机关确定实行简并征期。
按照《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带头开展节约活动的通知》(大委办传[2008]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大连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直属局应当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通过预算支出,按季支付哈大公司委托征收入库税费总额2%的手续费。
出口企业须于2008年12月15日前持国税发[2008]103号文件已批准的合同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2月末前完成审核签批工作。出口企业在15日前申报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批准其延期至12月22日前申报完毕。
出口企业按照9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时,应按入区货物的增值税法定征税率申报退税率,并在申报电子数据的备注栏填写“JG”标识。出口企业应及时登录口岸电子网提交报关单数据。
纳税人应当凭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发的《土地批件》、《土地出让金缴费证明》以及财政、土地管理等部门出具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收据、土地使用权购置发票、政府或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等合法有效凭据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凡取得票据或者其他资料,但未实际支付土地出让金或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或支付土地出让金、购置土地使用权价款后又返还的,不允许计入扣除项目。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78号)规定,个人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符合换购住房优惠政策的,应向其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纳税保证金)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税款(或纳税保证金)或办理免税手续。
为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冬季供暖质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市内四区、高新园区(市内部分)非居民住宅供暖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管理,规范工作规则和业务流程,明确工作岗位职责,统一资料受理、文书使用和资料管理,保障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范、有序、顺畅、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简称“07版”征管软件)设置,制定本办法。
“外地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以证明其参与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并按分配表中分配的税额预缴税款。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的管理,合理减轻连锁经营企业的办税负担,大连市地税局日前印发《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大地税发[2008]60号)。办法对可以汇总纳税的连锁企业的资格认定、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并自9月1日起施行。
税、财政、国土资源和房屋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细化信息交换内容,切实做好信息交换与共享工作,提高土地税收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充分考虑信息共享工作需要,尽可能统一数据项目和口径,及时增添相应的数据采集内容,因地制宜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交换和共享,真正实现信息共享和职能互补。
为了推行多元化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化手续,简并征期,提高效率,减轻负担,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金融卡申报缴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对我市连锁经营企业汇总纳税的管理,合理减轻连锁经营企业的办税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出企业,其销售转出的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深加工结转环节中的转入企业若取得转出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做进项抵扣,则其转入产品不能开具《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表),或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表)不符合规定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第62条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理办法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 《重点领域》)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51》(以下称《工作指51》)的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 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保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所提及的税务登记是指大连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我市范围内具有法定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入税收征管范畴,并实施具体税收户籍管理的行为。
为了加强减税、免税(以下简称减免税)工作管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充分发挥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涉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征收局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申报表的填写辅导工作,并在办税服务厅发布通知,通知范本详见附件。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和北港信息网站对纳税人的通知由市局统一发布。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均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近期,基层局反映对设立各类登记注册类型的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是否由国税机关负责征管的规定散见在不同文件中,不易查找且难于掌握。为进一步规范征管工作,市局根据目前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CTAIS数据库中登记注册类型比对,二者基本一一对应。
外省市在大连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三因素及其权重分摊税款,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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