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因特殊原因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 )期申报申请表》(见附件),并附盖有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正式说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补缴或查补的税款所属期限为2006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其加收滞纳金起始时间统一确定为2007年1月16日。
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截至2006年12月31日,从2007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条例》的规定征收车船税。各基层局应做好与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交接准备及其他收尾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文件,市局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辽财预[2006]694号)的规定,我市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城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及时反馈至市局。
纳税人销售其购置或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购置原价或抵债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这里所称“销售不动产”是销售其购置不动产的剩余价值和剩余年限内的使用价值,除此之外,不按本条款征收营业税,而应按其销售价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取消对个人取得技术酬金性质收入按4%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一律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大地税函〔2006〕143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7 各基层局: 近期,市局对全市2006年发票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发现各征管局普遍存在纳税人丢失发票问题。个别纳税人为达到隐瞒收入,为他人虚开发票的目的,甚至采取故意丢失、损毁发票的手段...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采取附征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附征率一律按照5%的应税所得率换算应纳税所得额。
对直属税务分局现管辖的外贸企业除2005年退税额在1,500万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及与本局所管辖的其他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外贸企业外,其他外贸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以及今后新从事出口业务企业的征退税管理均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管理。
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包括预收款定金、预约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等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作为纳税调整增加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按《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进行计算调整。
为加强我市地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发票违规处罚行为和额度,增强纳税人依法用票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经确认实行统一纳税的总机构,在以后年度需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年度的2月底以前向市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市国税局确认后,方可纳入统一纳税的范围。
为了进一步规范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及原因;税收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问题及建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仍使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当月已交增值税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交增值税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
大连地区纳税人向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陈嘉科学奖基金会、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和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本次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升级包括二项工作,一是对税务机关内部使用的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硬件升级,即系统软件升级和主动式读卡器升级;二是对加油站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主动式读卡器进行升级。
为加强我市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0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我市200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5,500元。
为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精神,我省被列为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省份。
对出售自有住房后12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又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个人所得税采取“先征后退”的方式执行到2006年9月30日。
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且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由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管。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为规范全市邮电通信业的税收管理,适应出租车计费调整的需要,以及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使用发票,现增设辽宁省大连市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和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分别适用于邮电通信业和出租车营运业,即邮电通信业在收取费用时开具辽宁省大连市邮电通信业专用发票,营运的出租车在收取燃油附加时使用大连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定额发票。以上两种发票自2006年8月1 日起开始使用。
为促进加工贸易发展,加强和规范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发票》。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拍卖由大连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行政执法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对于“大连市人民政府指定拍卖机构”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各单位可以向商业局服务业发展处进行询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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