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免征营业税的,国内受让方在支付上述技术转让费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以备审核、检查: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正式受理退(免)税申报日)后15天内,将相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宣传税前弥补亏损需报送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要求,并向其说明申报弥补亏损的工作程序及要求,并及时准确的设置纳税人亏损信息,不能因亏损信息的设置影响纳税人的所得税纳税申报。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执行公务时,需要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涉税事项调查取证的,基层国税机关应当电话通知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指定处理,指定即时处理的,应当按前款规定程序即时处理,作好电话请示记录(见附件6)。
纳税人如需办理消费税税款抵扣手续的,应当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抵扣税款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税务机关在对原件和复印件的一致性进行审核后,将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精神,现将2006年上半年大连市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公布如下:
新申报表的执行时间。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国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统一使用新申报表(不包括2006年12月份、4季度的预缴申报表)。新申报表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所得税处。
认真贯彻《通知》精神,把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作为工作的重点。税务工作人员必须秉公办事,规范执法,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上的便利。
我市规定: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有关搬(拆)迁补偿费收入企业所得税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已进行搬(拆)迁,但搬(拆)迁及重建尚未结束、或已结束但未取得补偿费收入的,也应按省地税局辽地税函[2005]3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自2005年修改后,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作为一项重要的新增内容,国家税务总局也将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作为2006年工作要点之一。因此,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应首先转变观念,从努力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和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税制过渡做好准备。
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预缴额办法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仍适用企业所得税两档照顾性税率(18%和27%)。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未及时预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均由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批时,按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预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在预核定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预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大连市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加强对个人出售房屋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税务代理专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税务代理行业收取代理费用时开具使用。《辽宁省道路汽车补充客票发票》适用范围:适用于营运的长途、短途客运行业。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84号)的规定,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已列入重点纳税人管理,对上述纳税人没有建立重点纳税人登记的,在其年度申报时一并建档登记。
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采取“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具体行业“应税所得率”按《个体工商户“应税所得率”一览表》(附件1)确定的标准执行。
2006年3月31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纳税人的印花税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纳税人的印花税进行重新核定,并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2006年4月10日前,将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局财行处。
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
《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中的雇员纳税人和非雇员纳税人的档案内容,如是非重点纳税人应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所列示的项目,如是重点纳税人应为《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税务登记表》所列示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第13号令),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稽查局在纳税检查时,应对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投资抵免、减免税等项目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对纳税人报送审批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将房产地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并入各级征收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的契税征收窗口(以下简称征收窗口)征收,实行“一窗式”服务,实现各税统管,信息共享,有机衔接。
对2004年6月30日以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办理。
各单位在为纳税人代开微机发票时,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即每开一组收取工本费0.90元。收取代开发票工本费时,统一使用由市财政局监制的《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收据》(定额专用收据),并按财务规定存款和上解款项。
为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税收管理,方便企业办理涉税事务,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根据市局党组决定,现将对外贸企业征、退税实行统一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5]]26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股息、红利征税问题明确如下: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个人取得的由政府补贴部分的股息、红利所得,从2005年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口退税预申报及预审核功能。纳税人可以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出口退税的预申报,由《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完成申报数据的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自动反馈,系统完全自动响应,无需退税部门税务人员干预。
非居民住宅收费标准由现行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调整为25元。以室内净高4 0米为限,每超过0 3米加价10% ,不足0.3米不加价,超高的加价累计不得高于30%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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