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邮寄申报时,填报申报表并准备好相应的资料信息,将申报表一式两份寄送至邮寄申报受理机关。请务必清晰、准确、完整地在申报表填写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如果您填写的申报信息有误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税务机关会联系您补正后重新邮寄。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缴纳增值税。您企业也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
落实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抓好已出台的支持防护救治、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稳产保供、鼓励公益捐赠等方面税收政策落实,执行好帮扶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税收政策。
我局已完成对2月份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审批工作,现将428户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名单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具体内容请名单内的纳税人查阅在电子税务局中为您推送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出口退税网上服务中心、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将于3月8日12:00至13:00期间进行升级,请部分使用单机版申报系统的出口企业及时对系统进行升级,本次下发为升级补丁,不需卸载申报系统,直接升级即可。
为保障不属于减免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及补缴等特殊业务的缴费需要,我局将按照核定数据继续进行征收。本月委托划款缴费、电汇缴费截至2月26日17时;支票缴费截至2月26日;现金、POS机缴费截至2月28日11时30分。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事项以及“复议申请管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变更及终止”,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如确有邮寄需求,填写《快递邮寄申请单》,发送至邮箱dlswfpyj@163.com,税务机关定期查阅邮箱,采取邮寄方式向纳税人送达纸质发票或《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证件。
本公告明确企业自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作为开票设备的接入验证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在正式运营时,可自主选择新版税控服务器或原有税控设备。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相互支持、守望相助,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特制定以下支持内外资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为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倡导全社会支持各类企业快速恢复生产经营,相互支持、守望相助,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稳供给、稳生产、稳经营,特制定以下支持内外资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
为减少疫情防控期间办税服务厅办税交叉感染风险,现就网上办理城乡居民社保费申报缴费业务的事宜通知如下:一、前置条件:(一)城乡居民在人社(医保)部门进行了医疗保险或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全市纳税人如需申领增值税发票(不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可登录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dalian.chinatax.gov.cn)办理,提交发票领用申请,领用方式选择邮寄发票。
受1月份春节放假影响,结合工作实际,社保、医保、税务部门共同确定了2020年1月份社保费缴费受理时限,现通知如下:一、企业缴费(一)委托划款缴费:截至日期为1月22日17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实施前,资源税申报纳税期限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实施后,即自2020年9月份开始按新法规定申报纳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大连市税务局工作安排,大连市电子税务局于2019年11月29日进行版本升级,主要涉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财务报表报送等功能优化升级,为方便纳税人使用,现对本次升级情况予以说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大财法〔2018〕384号文件的规定,开展2019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
您可以在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Ukey的领用和业务咨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扫描以下二维码关注“大连税务企业号”,进入“智能12366”咨询公共服务平台相关政策和操作问题。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已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s://sbf.dalian.chinatax.gov.cn:8401),其新增功能及优化之处为:抵扣勾选增加确认签名操作(注意:纳税人不进行此项操作,将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回退税款所属期、异常发票查询等。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9-10-24 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9〕30号)规定,大连市范围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不含住房),既无原购房发票信息,又不能提供旧房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核定征收率为5%。
自2019年10月1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解放街办公区、永长街办公区)将整体搬迁至沙河口区长江路808号(原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沙河口区税务局)办公。进驻后,现解放街12号、永长街28号办公地点随即停止对外办公。
税务登记类:纳税人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变更,跨区域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等。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等。
市税务局将于9月27日17:00停止办理机关事业单位收费业务,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完成社会保险费缴费工作。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广大纳税人依法准确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区税务机关将随机选择部分已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核验并开展纳税辅导。
特殊情况下,无法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报送的,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窗口进行报送,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基本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专项业务报告要素信息采集表》等相应表单。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因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险种政策及征收标准调整,并且税务部门还要进行信息系统的配套改造工作,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预征收工作延后开展,预计将于10月中旬分地区有计划进行征收。具体征收时间、征收方式由税务部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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