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落实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和回购等全流程管理。研究完善城市更新的土地和规划政策,允许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
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故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5%。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有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有必要对预征率作出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省除保障性住房外,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1.5%;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司法会计审计(税务)鉴定属于“四类外”鉴定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从事司法会计审计(税务)鉴定业务,由财政部进行管理(涉税专业服务归税务机关监管),不需要再进行司法行政审核登记,只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质即可。
结合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甘肃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监督检查类)》。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废止。
绿色矿山企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和50%的,分别减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由购房所在地设区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查询规则,并由各单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具体规则制定前,仍按原规则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动私营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允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为优秀员工、老员工先行建立企业年金。
纳税人申请享受住房交易契税优惠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和购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现对部分涉及最新契税优惠政策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对申报享受减征契税政策需提供的“家庭成员信息证明”“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实行告知承诺制)格式文本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附件。
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贯彻实施,根据《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将我省采矿疏干排水水资源税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经营主体。
财政经费投入的科研项目劳务费用可按规定用于博士后相关支出。企业招收博士后从事研发活动,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绿色矿山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和50%的,分别按75%、50%征收环境保护税。
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研究确定了辽宁省矿产品销售收入转换系数和辽宁省地热、矿泉水矿产品销售收入核定价格,用于计算矿产品销售收入和矿业权出让收益,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发展升级培育力度,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拓展成长空间,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动力支持,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个转企”若干措施的通知》(市政办〔2024〕39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应当征求市场主体、工商联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可能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一个月的过渡期,但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施行效果的除外。
我省预征率下限由1.5%调整为1%。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当地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除水力发电取水、城镇公共供水外,对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超过取水计划的部分,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对依法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水资源税纳税人,未经批准擅自取用水的,按适用税额的2倍征收水资源税。
为落实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相关要求,本所制定、修订了估值提升计划、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相关公告格式模板。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 12月 1日起实施。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是指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依法履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根据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的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对其信用进行综合评定分级,并依据评定级别实施分类差异化监督管理。
缴存人家庭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申请将现有全市唯一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置换成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套住房标准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税费共治,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根据税费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加强部门协作、社会协同、司法保障、国际税收合作,与税务机关开展税费数据共享等措施。
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国际经济组织代表机构办理涉税事务以及咨询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区税务部门提供服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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