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31日(含)前已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且202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领取条件的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诚信纳税用票“先调后核”模式、不动产“带封过户”自行处置新模式、经营主体公益清算强制退出新机制、进口增值税抵扣信息“即查即返”。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城乡居民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将提高的基础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
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专利收费减免等企业创新税费支持政策。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小升高”“创新券”等财政激励政策,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
2024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2023年月平均工资(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2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399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执行标准为2490元)。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村居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750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500元。请各市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9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大龄领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或出现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停止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建立“政策直通车”制度,通过“免申即享”“即申即享”“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就业创业等各项涉企就业政策。
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10%;自2029年1月1日起,全省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损率为9%。
对入驻网络货运平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入驻网络货运平台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经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审核,现将重庆市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免税资格的有效期为 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在免税资格期满后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024年起,每年本市募集不少于6000个就业见习岗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数据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数据运营和管控机制;实施与业务特点相适应的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加强数据安全风险监测。
我市地热、矿泉水矿业权人,应依据实际采出量和核定价格确定销售收入。矿产品销售收入=实际采出量×核定价格。矿业权人无法计算实际采出量的,按最大取水量确定采出量。
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检验手续时,应当向交通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交通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升级改造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与项目审批、行业监管、税收社保、财政预算等平台互联互通,推动经营主体登记、资格、业绩、信用等信息互认共享。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名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确定。
职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出;新业态劳动者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出。
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税。
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分类确定,按《云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探索建立可持续的城市更新模式,落实相关税费优惠减免政策。完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运营和回购等全流程管理。研究完善城市更新的土地和规划政策,允许土地用途兼容、建筑功能混合。
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扩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范围。加强数据质量协同治理,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共享质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故公告第二条明确,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5%。当前,随着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不同房地产项目的增值水平发生结构性分化,有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率下降幅度较大,有必要对预征率作出调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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