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将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实施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五大环境提升工程,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和创新试点。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加大二手车交易改革措施落实力度,实现交易全流程快捷化、便利化。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相关政策,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基数、减免社会保险费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含中央驻陕)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意见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草拟的《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面向社会公众、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公开征求意见。
工伤保险继续实施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降低0.15%的基础上下调50%,非企业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下调50%,工程建设项目缴费费率由1%下调至0.5%的政策。
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3年5月31日前进行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各办税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28元(含中央和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即在原每人每月118元的基础上增加10元。
按照总局要求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深入实施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为纳税人申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自2023年4月26日起撤销马贵办税服务厅、平山办税服务厅、大坡办税服务厅的窗口服务,撤厅后实体窗口停止对外办理涉税(费)业务,保留自助办税区继续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提供业务咨询辅导和宣传服务,同时对特殊业务提供兜底服务。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其中,在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管理前,全区各设区市(含自治区本级)按照2022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
经东莞市财政局会同东莞市税务局联合审核,广东省兴华燃气慈善基金会等2家省级非营利组织从2022年度起,广东省鸿发慈善基金会1家省级非营利组织从2023年度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名单见附件)。
健全完善统一税费政策口径工作机制,持续发布有关政策即问即答口径,提高税费政策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为各项税费政策落地落细提供保障。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单位缴费0.7%,个人缴费0.3%)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需费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会计人员每年按时完成继续教育的,享受当年度免费继续教育;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继续教育的,应通过网络继续教育形式补学完成,费用由会计人员个人承担。
鼓励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积极在内蒙古自治区“四位一体”就业服务云平台发布招聘信息,与求职人员及时进行供求对接。
最后,感谢吴桂芬代表长期以来对市场监管工作以及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今后,我们将立足职能职责,一如既往地做好有关工作,为我省营商环境的不断进步完善、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将科普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围,落实高企认定补助资金、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鼓励科普创作传播、研学旅游、科普展教品、科普出版等行业形成产业联盟,推动科普产业集聚发展。
您指出我市泛家居产业存在的问题中肯,相关建议也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下一步,我局将与相关主管部门共同推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速培育壮大我市泛家居产业,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向税务总局反映委员的有关涉税建议。
推进跨域通办,实现3批311项服务“川渝通办”,推出34类电子证照川渝互认共享,190项服务“西南六省(区、市)通办”,187项服务全国“跨省通办”。
发挥浦东引领区示范带动作用,用好临港新片区企业所得税优惠、五个新城和南北转型地区人才落户、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专项政策,加快吸引优质项目落地,推动形成区域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招商引资新格局。
个人转让股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应当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同时,我局还创新推出“智税e+”品牌,依托“福州智税服务平台”,打造从政策消息“云端直推”、“云开讲”直播解读、智能机器人“税博士”24小时掌上问税到税务云厅智慧办理的全流程服务体系,实现“企业找政策”到“政策找企业”的转变。
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 号)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的经济利益流入,除属于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形成企业负债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为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为创业者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支持创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23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目前国家未明确。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我们将抓好贯彻落实,用好用足国家援企稳岗政策,为助力社会经济发展贡献人社力量。
光电子信息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就业创业税费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和劳动者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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