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汽车消费信贷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适当降低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首付比例。
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首套及以上的普通住房”修改为“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第二套)以上的普通住房”。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确保参保人员医保权益,2023年合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实施同城通办的事项是纳税人缴费人申请的所有税费服务事项。业务类型包括信息报告、申报纳税、税收优惠、证明办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等涉税(费)事项。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他政策要求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4号)执行。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舟山市税务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完善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多主体、多渠道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健全配售的保障性住房体系,稳慎有序开展规划建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市财政局会同重庆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乡村振兴局起草了《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帮助指导全省小餐饮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省市场监管局编制了《小餐饮合规经营指引(2023版)》,现予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开展各类创新创业赛事活动,配备创新创业导师,引入金融服务平台,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项目成功创业,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强后续跟踪支持。
在校学生持户口簿、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护照)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所就读学校(或向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等医保基层服务点)办理参保登记。
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单位招人用人和职业中介服务,依法查处虚假招聘、黑中介等现象,坚决纠治各类就业歧视和清理不合理招聘条件限制。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责任。分立、转让的按照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形进行费率浮动;合并的应将各原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形合并计算后再进行费率浮动。
申报人可登录系统,通过“我的申请书”查询本人申请书审核进度,并可查看现阶段审核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必要时提醒相关单位及时审核本人提交的申请书。
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公开通报。(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
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全国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表彰奖励推荐工作,加大个体工商户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着力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敬业奉献的良好氛围。
从2023年起,四项待遇的计发基数由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平均工资逐步向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过渡。
试点行业。自2023年10月1日起,我省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从事“牲畜屠宰”“禽类屠宰”和“羽毛(绒)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对生育多子女家庭在购房贷款时,购买的第二套住房认定为首套住房,购买的第三套住房认定为第二套住房。对已有两套住房的家庭,在挂牌出售或出租一套的前提下新购一套住房的,购房贷款时认定为第二套住房。
财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裁量权的,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制度,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师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注协人才委员会提出申诉,人才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现将已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退税商店名单(第十七批)予以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吉财公告〔2020〕30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及有效期予以公布。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创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21〕28号)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为进一步支持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发了《关于明确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3〕8号)。
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发现行政机关在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中存在明显问题,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职或者行政效能发挥的,可以制发法制建议书,要求制定机关及时改正,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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