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除、更换、损毁计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设计取水能力或者设备铭牌功率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确定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保障,结合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措施及办事指引,全面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
持续优化信息系统功能,不断提高数据交互效率,提升参保、业务便捷性,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实现参保、缴费业务“一次登录、全网通办”,不断提高参保缴费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2023年,已争取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5060万元,筹措省级补助资金排5400万元。
陕西省、新疆未执行注册会计师免高级会计师考试,但评审政策也是严格按照必须达到的专业经历、工作业绩、科研成果等硬性条件申报评审。以上8个省市无相关政策规定,注册会计师对应高级会计师。
提高认识,切实履职。检查组全体检查人员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检查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讲求科学方法,加强组织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做到过程留痕,控制风险。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要求,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有关工作部署,促进我省养老保险第三支柱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制定以下措施。
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准确、及时解读房地产相关政策,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理性拿地,居民理性消费;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击投机炒作等市场乱象;坚决打击各类机构及个人制造、传播不实信息等行为。
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消费系列政策,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创新消费场景,优化消费环境,积极推动恢复和扩大消费,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限购或非限购区域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相应区域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该指南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发生股权转让时,相关主体在贵州省办理报告、纳税申报事宜。
要督促各级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公开各类政府采购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透明度,方便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信息。
2023年11月底前,组织专项信用报告联调联测,优化业务流程。在此基础上,开展试运行,逐步引导办事主体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2023年12月起,全面推广使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违规证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重点群体人员既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当地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102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4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380元。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保筹资标准也同步提高到每人每年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4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80元。
积极推进跨地区职称互认,对在省外通过社会化评审方式取得职称并流动到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且符合我省职称评价基本标准的,经所在地人社部门确认后,可由用人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等)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每年对各地落实省级统筹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政策执行、基金征缴、资金划拨、经办服务、风险防控等工作开展情况,聚焦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加大督查指导力度。
企业因原法定代表人犯罪等列入重大风险防控企业名单,导致企业重整时无法办理税务信息变更的,可由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税务信息变更。
强化保障措施。号召全行业高度重视人才培养,省评协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教育培训委员会的议事和指导作用,科学规划人才培养体系,提高人才培养经费比重。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7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延续、优化、完善并落实好减税降费政策。7月3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今明两年到期的阶段性政策作出后续安排。
按本通知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82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74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6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58元,五级伤残每月增加150元,六级伤残每月增加134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3004元的,再增加30元。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根据(2023年第35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们制定了《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包括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4类执法事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我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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