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外资设立非企业科研机构,促进科技创新要素跨境流动,以高水平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北京市分局决定在北京地区实施“科汇通”试点,并制定了《北京地区“科汇通”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在第十五条第一款“通过‘一网通办’”后增加“电子税务局”。废止"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86年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考核压力和执行政策法规的双重挑战下,国有企业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所存在的常见问题,与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财会〔2022〕28号)中指出的资产减值、收入确认、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等11个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基本相同。
推动形成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辅导与安置相结合、政策扶持与服务供给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促进就业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各地经营市场主体档案管理机构要在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置企业登记档案查询窗口,配备熟悉档案查询业务和工作流程的人员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档案查询服务。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将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由1.5%调整为1%。各市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对当地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
自2024年12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呼和浩特市四区、和林格尔县2270元;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清水河县、武川县2200元。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取消我市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穗国房字〔2005〕375号)同时废止。
在各省缴费均不满10年,其缴费年限最长(并列最长取最后一个)的参保地在我省的,可在我省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最低缴费年限。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减证便民行动,清理规范证明事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证明事项清单》和《自治区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湿地恢复费缴纳使用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计量、系统修复、严格管理的原则,发挥湿地恢复费在不占少占湿地、落实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推动湿地保护提质增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制定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明确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交换条件和数据对接机制等技术标准,打造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标准业务流程,构建企业迁移制度性框架,实现跨部门联动办理,满足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无感化办理要求。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即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据此,在宁波市人民政府指导下,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水平作出调整,促进本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经东莞市财政局会同东莞市税务局联合审核,广东创新科技职业学院等3家省级非营利组织,从2024年度起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五年内享受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名单见附件)。
本次公布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自行计算减免税额,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开展“拨投贷”联动、“先投后股”试点,扶持一批有创新成果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支持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与一线天使投资机构、成果孵化载体、产业链龙头企业等合作设立子基金,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
进一步规范企业注销行为,在不增加简易注销提交材料的前提下,通过建立注销联动服务机制,将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排查服务前移至企业发布注销公告阶段,及时告知企业处理社会保险欠费,保障职工社会保险权益。
明确除保障性住房外,全省(不含宁波)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的最低限,即1.5%。
从2025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暂按不低于4043元/月执行,若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要求执行。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切实支持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多渠道就业创业。
结合广东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税务局起草《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稿)》(附件1)及其起草说明,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新会计法进一步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2023年出台的《江苏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会计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需要依法进行修改。
在我市范围内发生的存量房权属转移业务(包括买卖、交换、抵债、作价入股、划转、赠与、继承和析产等业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有异议且要求进行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为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执业行为,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涉税专业服务当事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有关文件规定,河南省税务局梳理推出了《涉税专业服务负面行为清单》。
对个人转让住房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根据规定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税,以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水利厅对《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调整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2024年11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按照“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预算一个盘子”的原则,将部门和单位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各类单位资金全部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管理的不得安排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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