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个人参保人员选择,我省各市(州)为个人参保人员设置了不同的缴费基数档次,个人参保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缴费基数档次。
构建财政政策支持体系,确保财政资金精准直达各类主体。优化办税流程,巩固退税时效,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引导企业积极适用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02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及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确定本人工资所涉及的基数,参照我省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健全劳务派遣监管机制,促进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不断提高劳务派遣服务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财政部将开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配套制度的修改或制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制度的意见征集反馈工作,更好推动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修改完善。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建设,加大对财务造假等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法律执行力和威慑力。
人民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不符合前条规定予以批准的条件,可以要求债务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
在“暂收款”科目下设置“异地就医资金”明细科目,并在该科目下按照参保地进行明细核算。接收参保地划拨的异地就医资金时,通过借记“银行存款”或“财政专户存款”,贷记“暂收款”核算。
补贴申请人名下旧车登记时间必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各地商务、公安等部门负责相关审核工作,税务部门按职责做好机动车、二手车销售发票管理工作。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可以采取分期支付方式,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1年。
共济享受人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可使用个账所有人的个人账户余额在省内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共济享受人暂停参保的,不支持使用个账所有人的个人账户余额结算。
深入落实加快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若干政策和支持重点产业链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全链式改造提升等政策,在平台企业引育、试点示范创建、海外仓建设等方面加强服务保障。
加快推动汽车报废拆解企业建设,支持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合规开展报废车拆解业务,严厉打击非法拆解。简化报废手续,畅通报废回收、注销等证明办理渠道,缩短办理时间。
各市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支持建筑节能、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的,在建筑容积率、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等方面予以政策优惠。
我省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044.38元/月,以此核定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为21133元/月,下限为4227元/月。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属国有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财政厅以及其他省级部门(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一级企业以及省委、省政府明确视同一级企业管理的企业。
市场主体在同时申请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时,实行“一次提交材料,一次集成办结”的“一件事”服务。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四平、通化、辽源、白城市区,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梅河口市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8元/小时。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我省占用重要湿地恢复费征收标准为每平方米200元。占用重要湿地中的红树林湿地、泥炭沼泽湿地、滨海湿地的,按上述征收标准3倍执行。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按规定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的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
工伤职工申请因工劳动能力鉴定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收取费用,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或供养亲属申请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的,按相关标准收取;其他部门委托鉴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自2024年8月26日起,买卖双方购房网签后可在线申办增量房转移登记,缴纳相关税费、登记费后,经资料核验通过的直接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收费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非税收入类),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保部门在督导调研过程中,要注重发现、总结、推广、逐级上报本地区公立医院内控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促进全省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
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详见附件1)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
经评估,《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需继续执行,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现将上述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对此次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4件和已自动失效的1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