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负责2023年1月1日起审批的林草两费的征收工作。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征缴入库。按照财政、林业部门的需求,反馈征收明细信息。
将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视同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政策。
2023年继续对购置符合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认真落实对制造业企业的缓缴税费优惠政策。延长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补缴期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阶段性缓缴政策到期后,允许参保单位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予以补缴,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纳税人出租(转租)房屋应当据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屋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房屋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合并申报,减少纳税次数。
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我市林业部门执收并缴纳至市、区级国库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深圳税务部门征收,缴纳至省级国库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林业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相关规定执行。我市目前未开征草原植被恢复费。
推进中华文化体验廊道建设,聚焦“十个展示带”,建立廊道建设项目库,在财政经费、金融授信额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方面予以支持,落实重点项目税收、用地、奖励、补贴等优惠政策;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廊道建设。
各地要增强职工服务阵地的公益属性,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职工服务阵地按规定享受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价格优惠政策,各项事业收入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征收管理需要,属地林业主管部门收集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费主体、缴费金额、预算级次、收入分成等相关费源信息并及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传递的费源信息进行完整性审核并传递给相应级次的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缴费人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对在我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我市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综合申报实施的时间和适用范围:自通告之日起,有相关税种申报的各类纳税人。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暂不涵盖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本市参保人员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定备案有效期限,备案生效日期和备案截止日期以系统登记日期为准。参保人员备案就医地或单位、险种等参保关系发生变化时,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重新备案后原备案有效期限自动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要求,现将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两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的,免征契税;对自有或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前,已入库资金需要退库的,按原有规定办理。森林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资金入库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业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市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和部署此次征收职责划转工作,按照职责做好划转各项准备工作并加强对区县部门的指导。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提升服务质量。
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实施“放管服”改革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现将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按拼音字母排序)。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按原途径征缴入库。
2023年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暂以2022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7132元/月),按2023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预核并预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核定、计发。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承担举报奖励工作。
收取发票:收件人(申请时选择的收件人本人)应出示身份证,当场核对邮件中的发票种类和数量,检查发票是否完好。核对无误后,在收件单上签字交投递员。核对发现问题的,应当场将邮件退还投递员。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宁波市鄞州区、海曙区、奉化区、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稽查工作。
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保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